叶县政府和佛山市顺德区本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签订了《叶县自来水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合同书》。同年12月19日,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批准成立。2008年12月,原叶县清泉自来水有限公司部分职工闹事强行封锁了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阻挡本源公司管理人员进入,导致本源公司无法经营。2009年2月26日,叶县建设局出具证明:“兹证明我局代表叶县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1月18日接管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同时为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由公证处、审计局、广播局、建设局参加封存了该公司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会计账簿和档案,以备日后清算使用。”在审理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法定期限内叶县政府未提供接管行为的法律依据,故认定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涉及公共利益,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由于与原叶县清泉自来水有限公司部分职工矛盾较深,且与叶县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就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继续从事叶县的自来水业务,将遇到可预知的困难,导致公众饮水安全及社会稳定遭到可预知的风险,从而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本院认为,叶县人民政府的接管行为违法,但不宜解除叶县人民政府对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接管,不宜恢复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经营权……”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让非过错方分担鉴定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但是情况判决中县政府接管的部分依然不变。[34]
从判决书中,我们没有看到叶县政府对原叶县清泉自来水有限公司部分职工闹事采取了何种措施。实际上,协议双方不但应依照协议履行义务,而且政府作为强势的一方亦应有义务为公共利益和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叶县政府为何没有对闹事人员采取法律措施?这点耐人寻味。(www.xing528.com)
从以上三例案件中,我们可以窥见部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私合作中对待协议和市场的态度,这为今后程序的继续留下了隐患。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本意就是通过合作项目转移政府的部分职能和权力,将社会的回归社会,将政府做不好甚至失灵的部分交由社会履行。如果缺乏政府和社会二元意识及契约必须切实遵守、履行的观念,公私合作能走多远,这一轮政府变革契机能否抓住,这些问题让人担忧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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