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7年10月8日,县政府作出梁平府发75号文件,撤销公司为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理由是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取消了该项目,由县环保局与公司协商办理终止协议的相关事宜。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取消该项目。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撤销委托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5年7月6日,重庆市政府作出渝府(2005)133 号《关于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的批复》,并要求龙溪河所经过的长寿区、垫江县、梁平县政府切实抓紧抓好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龙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2005年2月2日,梁平县政府发出梁平府发(2005)10号及11号文件,委托龙溪河环境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为龙溪河流域(梁平段)水污染综合治理的项目业主,同意县环境保护局与公司签订环境综合管理协议(2005年2月3日签订)。2007年10月8日,县政府作出梁平府发(2007)75号文件,撤销公司为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理由是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取消了该项目,由县环保局与公司协商办理终止协议的相关事宜。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取消该项目。在审理中,县政府撤销了75号通知,但公司坚持不予撤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撤销委托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2]
另一个例子是,2003年11 月9日,周口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周建城(2003)39号文,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周地建城(2000)10 号文授予益民公司管道燃气专营单位资格缺少法律依据,不符合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越权审批为由废止了该文。[3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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