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担保国家的主要内涵是:一是国家角色由执行转换为担保任务确实完成,而国家任务内容并没有改变,所变化的是管制思维;二是任务执行模式开放后,管制重点转向两个层面:其一,许可的管制,管控私人取得执行公共任务的资格;其二,执行任务的管控,对私人在市场活动或执行公共任务时进行管控,以确保任务的达成、运作的持续以及品质的维持。[4]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公私合作中,国家的管制重点体现得尤为明显。
以担保国家进行描述国家形态,不过是为了探究国家责任,其步骤为二:首先,追问:“是否(ob)存在国家责任?”也就是说“国家是否应负责?”其次,“国家责任为何(wie)?”史密特阿西曼认为:一方面,国家为私人活动设定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完全由行政机关负有执行责任而承担行政任务的事项,在属于完全的私人活动和行政机关所负担的执行责任之间,利用不同责任阶层和类型,如咨询责任、组织责任与监督责任,以及在私部门失败时所负的担保责任等,依次在不同责任范围内对国家任务与目的进行诠释,由此导出不同调控机制的运用。责任分配概念的创始者图鲁特(Trute)主张,除了利用“责任分配”概念作为担保国家的依据外,同时利用不同的责任类型来诠释国家的角色、任务和功能,并借此诠释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化。通过责任阶层联系不同国家责任,这些不同国家责任表现不同国家任务的方式与密度;责任阶层还起到在国家和社会之间于特定的任务领域进行任务分配的作用。传统上的国家亲自执行的任务,转化为责任阶层。这些整体关联的责任阶层有执行责任、财务责任、监督责任、组织责任、咨询责任、程序责任与介入截堵责任等不同类型。建立责任阶层的目的在于,探求国家承担不同任务的密度、可能性或提供的程度,由此在特定事物领域依据不同主体互相之间合作与分工执行任务的具体情形,进行调整或分配。上述国家责任阶层可以大致归类为三个责任类型:执行责任、担保责任和接收责任(Auffangverantwortung),三者构成一束责任光谱。休培特教授对这三种责任进行了解释:自行从事特定任务的责任是执行责任;担保私人而非国家执行任务时的合法性与公益性,特别是积极敦促私人执行任务时符合公益和实现公共福祉,这是担保责任;接收责任是担保责任的下位概念,是指私人执行任务时存有重大缺失或营运不良情形以至于损害公益,此时潜在的国家责任(备位责任、补充责任)应开始实现。可见,担保国家是一个(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责任分配的国家。[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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