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学领域中,希尔教授论及国家理论或国家模型时最早使用担保国家用语的人。担保国家概念的内涵是,公共任务的完成并非全由国家亲自履行。担保国家与私部门联合完成行政任务,之间有合作甚至讨价还价。担保国家确保公共服务具备一定的功能、品质和市场依规定的运作。从特性来看,担保国家介于市民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之间。
在法学领域中,希尔(Hill)教授论及国家理论或国家模型时最早使用担保国家用语的人。但是,他对担保国家的内涵在法学原则的建立并没有详加说明。率先以担保国家作为主题和理论模型进行论述的是艾菲特(Eifert),他在博士论文《在担保国家中电信给付之基本提供》(Eifert,Grundversorgung mit Telemunikationsleistungen im Gewährleistungsstaat,1998)写作时,运用了希尔提出的担保国家概念,以此论证德国在欧洲化大趋势下,对电信民营化的管制。担保国家概念的内涵是,公共任务的完成并非全由国家亲自履行。国家角色从提供者到促成者转变。担保国家与私部门联合完成行政任务,之间有合作甚至讨价还价。因此,担保国家又有协商国家的特性。担保国家虽然不是以干预措施或单方面决定等高权方式运行,但绝非完全去管制措施的国家,因同时必须对私部门进行管制,所以担保国家也可谓管制国家。担保国家与现代民主、法治与社会福利国家的要求并不矛盾,强调的是国家任务执行模式的决定和调控机制的转变。担保国家确保公共服务具备一定的功能、品质和市场依规定的运作。其不是放任自由,也不是最小国家或传统市民法治国家。从特性来看,担保国家介于市民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之间。[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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