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李姓游客免门票的行为,可以有多种进路。进路不同,获致的结论不尽相同。总结各种进路,大致有以下三种。
1.子法的进路
该进路是以部门法的法条规定解释门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涉及主要的部门法及法条有以下几种。
除《价格法》第14条(禁止价格歧视)之外,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是主张游客在价格面前平等的条款。
而主张公司经营自主权的部门法及法条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1条第5项规定: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权利。另外,《公司法》第5条第2款概括性作出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面对以上法条,我们应该如何作出推论以便取舍确是一大难题。在自说自话的喧嚣中,主张平等权一方和主张经营自主权的另一方可能处于均无法说服对方的困境。因笔者的重点并不在此,所以不予展开。只想提及的是,在李姓游客免门票措施出台之前,老君山即有弱势群体及其他特定群体减免票额的规定,为何这样的规定没有进入舆论讨论的主题?查阅前注释中残疾军人、1.3米以下儿童免票的法律依据,仔细斟酌后可以发现,这些措施其实也是经不住推敲的。如相应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了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81]为什么我们不说除军残以外的残疾人遭受了不平等?1.3米以上的儿童遭受了不平等?而更多的群体——人大代表、记者、专家等,他们享受“特权”的依据在哪里?这些群体以外的人士为何不主张受到不平等对待?可见主张非李姓游客不免门票遭受不公时,这种观点的本身就不是“公平”的,而是选择性地提出公平问题。当然,笔者并不主张存在的就是合法的。
2.母法的进路
母法的进路是宪法的进路。该进路意图跳脱子法进路的窠臼,站到制高点上。不能不说该进路确是技高一筹。实际上,子法进路困境的解决也必须仰赖母法进路加以解决。(www.xing528.com)
母法的进路有二:一是基本权第三人效力的问题。利用《宪法》第34条平等权条款进行取径,虽然可以分析问题,但是未考虑公司的权利,因此是片面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从中,并非不能导出公司的自主经营基本权。二是思考:当营业自由权遇上平等权时如何衡量?这是利益衡量的方法,可以依据基本权核心接近理论进行推导。该理论要求回答两者之间谁更接近权利的核心?
子法也好,母法也罢,相信我们都有自己的推导过程。而笔者却想绕到公司的“背后”,从其组织性质及行为的性质来考察免票行为的性质。
3.公私合作的进路
笔者所言的绕到公司的“背后”是PPP 的进路。稍加注意可以发现,在进路2中,笔者列出了两条相关公、私经济经营自由的宪法条文。回溯老君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历史,公司正是在PPP的背景下崛起的。公司PPP过程中并非“卖光”国资,化为纯私有,而是公与私联手组建新的实体。
了解公司的PPP脉络后,接下来是利用何种分析工具的问题。笔者注意到,分析PPP公私行为的理论以德美两国的通说为代表。基于我国的法系特点,经过取舍,笔者引借了德国的“功能标准”和“身份标准”对免票行为进行剖析。其实,无论“功能标准”还是“身份标准”,两者的理论目的都是为了证成公私混合事业到底能不能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能力,即是否可以像私企一样享有自主经营权(《联邦德国基本法》称为营业自由权)。这似乎又回到了进路2,但只能说同归是同归,却是殊途的。从PPP的进路观照免门票行为或许更能触及问题的核心。
最后是结论部分。以免票行为是否合法作为结论,似乎也可以作为收尾。然而,推理过程中凸显出来的我国法制中的种种漏缺也是笔者想一书胸臆的地方。这也许是收尾处更具意义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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