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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及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法定的行政合同之外,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提出了对其他合同识别的标准,行政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其一,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合同的当事人中,最少必须有一方是公法人,只有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才能签订行政合同。一是合同条款中规定了私法以外的规则。二是合同缔结的制度超越一般私法范围。[6]但这种方式没有提出一种普遍的抽象的标准,当新型行政合同出现后会有列举不周的问题。

各国对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及问题的探讨

除法定的行政合同之外,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提出了对其他合同识别的标准,行政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其一,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合同的当事人中,最少必须有一方是公法人,只有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才能签订行政合同。其二,直接执行公务的合同。这类合同发生包括两种情况: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或合同本身构成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其三,超越私法规则的合同。一是合同条款中规定了私法以外的规则。这指合同中给予当事人某些权利或规定某些义务,在性质上和民商合同当事人所自由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合同中包含和同类的民事合同中性质不同的条款。二是合同缔结的制度超越一般私法范围。如果不是前一种情况,而是缔结合同的制度超越一般私法范围时,这类合同不论是否和执行公务有关,也是行政合同。[4]

日本对行政契约的通说定义是“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目的的,由复数的对等当事人之间的相反方向意思的一致而成立的法行为”。行政契约具有三个特征:以公法上效果的发生为目的;因对等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因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成立。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的区别只能求诸第一个特征。但有学者认为,这种标准缺乏构成行政契约独立判断的意义和价值。近来,多数学者主张将为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产生的契约统称为行政契约。[5](www.xing528.com)

葡萄牙关于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颇有特色,《葡萄牙行政程序法(1991)》以合同所及的领域为标准对合同种类明文列举,包括以下8种:公共工程承揽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共事业特许合同、公产的开发合同、公产的专用合同、博彩经营特许合同、继续供应合同以及为直接公益提供劳务的合同。明文列举的方式让判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方式变得快捷简便。[6]但这种方式没有提出一种普遍的抽象的标准,当新型行政合同出现后会有列举不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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