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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任务的类型与民营化的责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7]以上国家责任是从民营化的整体而言的,有奖拍违涉及国家任务的分级、公权力行使保留给公务人员以及人权保障义务与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即国家独占武力,所以任何以物理强制为后盾的国家任务都是“国家保留”的领域,是民营化的禁区,如军事、司法、警察、征税、刑法和强制执行等,不得委由民间经营。

国家任务的类型与民营化的责任

1.国家在民营化中的责任

除了国家任务的分级(见下文)、公权力行使保留给公务人力(公务员和公务员体系)和私法组织或公私合营的组织方式的民主正当化三重要求,德国学界仍嫌对基本人权保护不足。他们根据宪法释义学和实务发展出“国家的担保责任”要求,指国家以担保人的身份担保民营化所追求的目标能够达成。这是促进和伴随相关社会部门的自我责任,进而激励、控制社会部门,并且确保责任不被社会利益集团所滥用。[36]具体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种:给付不中断的担保义务;持续与促进竞争的担保义务;持续性的合理价格与一定给付品质的担保义务;既有员工的安置担保义务;人权保障义务与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37]

以上国家责任是从民营化的整体而言的,有奖拍违涉及国家任务的分级、公权力行使保留给公务人员以及人权保障义务与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但实行有奖拍违时,这些责任容易被导向性地忽略。

2.不可以民营化的行政任务(www.xing528.com)

德国学者克里斯托夫·格拉姆(Christof Gramn)建构出国家任务的类型:“绝对的国家任务”“必要的国家任务”。前者必须由国家亲自履行,不可以委托私人完成;后者也可称为“国家自愿办理事项”,国家必须也有义务承办,至少怎么履行却有选择的余地。另外,还可以导出第三种任务(国家自愿办理的任务),是国家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的事项。第一种只是少部分,大部分属于第二、三两种。绝对的国家任务就是不可以民营化的行政任务,[38]是前文所说的国家任务的核心。

许宗力教授认为,“国家保留”事项主要源自国家的武力独占。即国家独占武力,所以任何以物理强制为后盾的国家任务都是“国家保留”的领域,是民营化的禁区,如军事、司法、警察、征税、刑法强制执行等,不得委由民间经营。但是确定以上领域时,还需注意的是:以物理性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任务是民营化的禁区,只是针对实质民营化而言,行政委托和行政助手等非真正的、功能化的民营化,因国家在其中仍然担负执行职责,只是不同程度地借助私人,所以它们不在禁止之列;另外,当我们论及军事、司法、警察等民营化禁区时,只是大体而言或整体而言,在此之下,仍可以化为更加细致、具体的领域。如果更加细致、具体的领域和物理强制力无涉,仍然可以以实质民营化的方式交给私人处理。[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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