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行为
有观点认为:“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我认为是社会监督。拍摄者只是提供照片,不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罚款,并未参与相关的交通管理工作,并非执法行为。”“而市民‘拍违’,只是将其看到的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图像的形式记录下来,……该行为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属于其可以自由从事的民事行为,并不需要取得公安机关的委托或者授权。”[25]将拍违行为视为纯粹的民事行为、个人行为,无法解释为何会带来司机的干涉。纯粹为了个人意愿和喜好的民事行为难以解释拍客的“偷偷摸摸”,也掩耳盗铃式地忽略了行为本身指向的终极目的——获取奖励附带或者说必带他人的受罚结果。
2.准机器行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有观点认为:“电子警察也好、群众私人拍照也好,是同一性质的事情,只是手段上的不同,一个是由电脑控制,一个是由人工操作,既然由电脑控制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那么私人手工操作的相片应当也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明确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拍违没有法律的规范。现实中,毕竟没有或较少有破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情况,而报复拍客的事件却屡有发生。人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除非有目的地人为控制,而设备是没有的。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还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人都是主体,而物只能是物,不能成为主体。(www.xing528.com)
3.举报行为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公民举报人(citizen-informant)的解释是:“无领赏期待并内心为了公共利益的目击者,主动、自愿向警察或其他机关提供信息。”[26]可见,要成为举报人是有许多前提要件的,虽然我们有不少与举报相关的法条,但我们拿来为行为寻找依据的时候,对其中的概念不能先入为主,否则就会有削足适履之憾。
讨论有奖拍违,其实我们绕不开也不应绕开的是拍客和行政部门的关系。从他们的关系入手,或许是此结的解牛之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