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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分明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州市公安局的《通告》规定了照片提交时的要求:拍摄限于光面光学照片。2010年3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的公告》出台,规定了三种举报方式:上门举报、邮寄举报和电话举报。武汉市或许汲取了广州的经验,在《公告》内明确规定了施行期限为2010年3 月1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公私分明的法律依据

2003年7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穗公 〔2003〕 278 号《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试行对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行为进行奖励,第二年即叫停奖励市民拍违活动。但在执法经济与执法效率的诱导下,北京、上海昆明、桂林等地都出现了交警奖励私人拍摄交通违章的活动。2010年,武汉和南昌两地又掀起拍违活动的波澜,说明有奖拍违的诱惑力实在不小。鉴于各地的拍违规定大同小异且限于所搜集的资料,笔者以广州和武汉的拍违活动为样本,对拍违活动予以分析。

广州市公安局的《通告》规定了照片提交时的要求:拍摄限于光面光学照片。2010年3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规定了三种举报方式:上门举报、邮寄举报和电话举报。其中,第4 条规定的“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的第1项为:“录像资料不清晰,不能准确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武汉市在否定句中对有奖拍违作了规定。两市有关有奖拍违的规定有些不同,广州对有奖拍违的方式规定得明确具体,而武汉的有奖拍违隐含于“举报有奖”之中,属于举报行为的一种。两市的拍违方式也有所不同,广州要求的是有底片的光学照片,武汉要求的是录像拍摄。武汉市或许汲取了广州的经验,在《公告》内明确规定了施行期限为2010年3 月18日至2010年12月31日。虽然有以上方面的不同,但无碍我们将它们都称为有奖拍违。(www.xing528.com)

广州市的《通告》称其制定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武汉市的《公告》称其目的是“为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部署以及市政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破交管难题’的工作要求,发动市民群众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8]由此,可以认为行政机关将拍违定性为“举报行为”,将行政机关的有奖行为定性为“行政奖励”,主张对行政过程而言,公(行政部门)与私(拍客)是不相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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