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而然地,国家机构因应事务管辖的需要,膨胀得无法收拾。因此在变化总是超出计划的结果下,一些国家提出“瘦身国家”的行政改革。这里要探讨的是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对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在某些地区影响较大或较为普遍的暗乘现象进行分析。将暗乘放置于民营化行政的背景下进行分析,是希望能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把握暗乘的本质,厘清其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
随着工业化时代的来临,人们的夜警国家观念发生了改变,期望政府有更多的作为,行政事务的领域涵盖到生老病死、吃穿住行等生活的各方面。传统对行政权力的理解认为它是高高在上、不可亲近、不可冒犯。自然而然地,国家机构因应事务管辖的需要,膨胀得无法收拾。因此在变化总是超出计划的结果下,一些国家提出“瘦身国家”的行政改革。除了精简行政部门外,其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行政任务的民营化。借助私人的人员、技术和能力实现行政的目标,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源自1979年英国撒切尔夫人政府推行的非国有化运动,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汇流,促进了我国政府采取多种方式与私人结成伙伴关系履行职能,不但涉及交通、电信、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事业领域,而且在传统行政(如治安、税务、国防等)也相当程度地实现了或进行着民营化的变革。
这里要探讨的是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对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在某些地区影响较大或较为普遍的暗乘现象进行分析。暗乘所指的即交通行政上的雇人秘密取证,之所以用“暗乘”一词,是为了避免我们常用的词语“钓鱼执法”涵括不全和太重的价值偏向。[1]把通常忽略的或想当然的问题拿出来探讨,是希冀能有引玉之效。将暗乘放置于民营化行政的背景下进行分析,是希望能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把握暗乘的本质,厘清其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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