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夫曼雷姆指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限制名额案裁判中所论述的,面对国家的有限资源国民不能无视其他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而要求绝对优先的分享权,这种标准已包含了效率的考量。效率原则最佳化的要求也适于行政任务委托民间。陈爱娥教授指出,公部门选择委外的行政任务时,除必须根据具体规范相关行政任务的法律内容、规定方式,由此决定该任务是否及以何种方式委托民间执行外,委外后该任务是否能提升行政效率,也是重要的考量方面。公部门追求效率原则的最大化时,其目标不能仅仅是经济成本的降低,所采取的手段能否实现规范目标也是考量的重点。霍夫曼雷姆认为,为因应效率原则的要求,投入资源首应注意的方面包括:一是财政的效率。为达成特定目的而投入的财政资源最佳化。二是组织的效率。组织数量、该组织形式是否最适于实现规范目标。三是程序的效率。单纯、合适及能顺利进行的程序是否最适于实现预定的目标。四是人事的效率。不仅意味着以较少的人员数量来实现目标,也包含人力资源(创新能力、工作意愿、生产力等)的确保。五是信息取得的效率。信息是遂行行政流程与作成行政决定的重要资源,若公私合作中能便捷地取得相关的重要信息,便能提高行政流程和行政决定的效率。六是规范的效率。其涉及的不仅是法适用的效率,也涉及制订规范时设计出适合有效管制、有效衡量相关利益的法规范(法制定的效率),避免、减少纠纷的出现。选择最能有效达成目标的手段时,亦应考量结果效率方面,包括:其一,作成的决定本身能否有效达成规范目标;其二,激发社会自我管制,减少行政机关的监督成本,提高效率;其三,后果的效率是指作成决定后是否产生了未预期的后果,如有产生,则其决定较无效率。[40]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该条已经规定了效率原则,同样适用于公私合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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