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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对我国公私合作检视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条文中并未有专属国家任务的内容,相反,在一些条文的款项中明确鼓励或支持民间参与。因此,宪法条文中实难得出公私合作中何种事项属于宪法保留的范围。行政法规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我国在制定公私合作法规范时,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无解释《宪法》的行动。

法律保留对我国公私合作检视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条文中并未有专属国家任务的内容,相反,在一些条文的款项中明确鼓励或支持民间参与。例如,第19 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因此,宪法条文中实难得出公私合作中何种事项属于宪法保留的范围。

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此项似乎为履行的方式预留了空间——笔者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第6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第73 条限定地方性法规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82条限定地方政府规章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立法法》似乎采纳了重要性标准,但并不完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中,何谓基本制度?对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涉及“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地方性事务”“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等事项,依据重要性标准,这些事项中当然有重要的应属法律保留的事项。制定各层级的法制度实际上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我国在制定公私合作法规范时,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无解释《宪法》的行动。缺少重要性标准下的立法权与审批权的相应配置,[25]公私合作制度与运行难以有序。另外,如前文所言,“富有计划意图与一般抽象,进而系统地且长期依赖私人”时,或者“若得以涵盖各式类型任务”而全面确立功能私化措施,最终导致改变责任结构的行动时,应有法律保留的适用。此点我国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时并不认同,以下试举一涉及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例子。

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5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www.xing528.com)

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的办事指南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需提交市场开办者提交制度示范文本有8件,[26]其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3条要求:“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第3条规定:“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2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以上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可谓“富有计划意图与一般抽象,进而系统地且长期依赖私人”的情况,应否适用法律保留不无探讨的空间。且“下架退市制度”第3条也涉及一定公权力的行使,该由谁统一制定这样的规范,应有商榷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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