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行政连接担保责任,德国行政法学界在担保国家、担保责任的基础上逐渐孕育出担保行政概念。
但是,担保行政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指涉的范畴,不过是指私人参与公共任务时行政主体的责任状态而已。然而,德国学界对以下五类担保行政的内容较为认同,并主张进一步完备:选择私人合作伙伴的程序、确保私人提供给付的品质及结果、建立必要的评估及相互学习机制、保护竞争第三人和使用者及消费者、设计国家有效的接管或撤回选择权。依德国学者肖赫(Schoch)的观点,担保行政得适用于以下五大领域:一是功能性的民营化(Funktionale Privatisierung)义务。私人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执行补助者,而是履行私人准备及执行业务等法定的公共任务。例如,执行环境监测业务、行政程序上之计划经理人、警察的安全伙伴(保全业务)等。二是一般服务类型(Universaldienstmodell)业务。指邮政提供的信件或包裹递送业务等不具有专门特殊知识、技能或具有市场垄断性质的服务,此种业务得适用担保行政。三是衡平性给付(Ausgleichsleistung)业务。指衡平城乡差距或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过大差距所提供的给付。例如,城郊交通巴士服务、偏远地区的医药照顾等。四是政府采购法(Vergaberecht)业务。尤其是指市区更新设计案的政府采购、博物馆扩大改建设计案的劳务提供业务等,20万-50万欧元之间的小额采购业务。五是认证及授证(Akkredit⁃ierung und Zertifizierung)业务。是指由具国家认证专业的私人开展食品安全或生产设备环境检测工作的环境污染监督和控制业务,检测对象自愿且通过其检测者,即享有免受公权力机关检测的权利。[137](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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