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家下,国家并非一定要亲自执行公共任务。国家任务及其性质任务并没有改变,改变的是完成任务的形式。担保国家隐含的国家与人民的角色及其相互关系发生了改变。海因里希·赖纳曼(Heinrich Reinermann)指出,公部门更关注确保公共事务的执行,但其角色并不一定是执行者,而是调控者。于此,国家责任分为不同的责任形态或说是分级。霍夫曼雷姆基于国家介入的强度而概括担保国家承担的三种不同的责任类型:实现责任、承接责任、保障责任。实现责任指的是国家必须要通过所属机关或其他公法人机构行履行该任务的责任,也就是自行达成该任务,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例如内政、外交及司法等一些传统的行政任务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国家也往往享有与任务相关的独占权力,如司法保护、警察、税务行政等。休培特将承接责任比喻为足球比赛时的板凳球员,若赛事顺利,板凳球员无需上场。但当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时,国家应现身担责。承接责任是一种替补责任,包含合作计划制定、资讯掌控、完成任务中的管制和调控等附随义务。实现责任和承接责任是保障国家的两端,保障责任处于中间。在第三人履行行政任务的情况下,国家保障该任务得以切实履行。在与非国家机构的伙伴关系或网络中,国家致力于扮演活动范围设定者、导引者、财政支持者的角色。[135]
一味认定国家有结果确保义务的观点虽然不完全错误,但是,如果完全否定国家亲自履行其法定任务的说法也不妥当,因为这有碍于人民生存照顾公益使命的完成。担保责任作为公私之间共同具体化公共利益的责任分担(Verantwortungsteilung):一方面国家不能置之度外地任凭公共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国家也不得擅自不顾合作的平台,任意取代私人而亲自执行公共任务,重回担保国家之前的时代。其间应努力兼顾竞争法则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通常也可以认为,担保责任也具体指行政对私人的监督责任(Uberwachungsverantwortung)和对其提供劳务给付(Universaldienstleistung)时的特殊指示权(Direktionsrechte)。[136]其实,这和前面提及的担保国家的责任可以解释为监督责任和规制责任的观点,也是相似的。至于担保责任能否与结果确保的义务画等号,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个案中的接管选择权是否具有合目的性至为关键,而这方面的研究有待学界共同努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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