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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任务、国家任务与行政任务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3]德国法学界对于国家任务的概念一般采取形式意义上的定义,认为凡属基于法律之授权或其他合法之方式所确定的国家及其所属组织从事的公共任务,都是国家任务。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公共任务都是国家任务,行政任务为经指派由行政主体完成的国家任务。[56]黄锦堂教授则明确指出:行政任务是德国法制词汇,强调行政机关所承办的业务的一种抽象化的描绘。

公共任务、国家任务与行政任务之间的关系

詹镇荣教授引用汉斯·皮特斯(Hans Peters)的说法指出:“凡是攸关公众或公众对其实现存有利益之事务,吾人皆可称为公共任务。”执行公共任务并非以公权力主体为限,自然人或私法人也可以成为适当的主体。[50]德国公法学家史密特阿西曼引用埃哈德(Erhard)的观点认为,公共任务是指满足团体的需求、直接有助于公共福祉的任务。并认为:透过公共福祉的委托,国家取得其正当性的基础。在此公共福祉的范围内,国家以一种特殊方式对所有公共任务的履行负有义务,然而,若干重要的公共任务是由私人来履行的,其他的由国家和私人共同完成。[51]可见,公共任务是指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务。

那么,在此语境下,什么是公权力主体(公部门、公主体)?什么是私人(私主体、私部门)?李建良教授给出了答案:“公部门”“私部门”的区分,不过是观念上的一种假定,并非必然的实际状态。这类似于宪法理论上长期在国家与社会相区分的背景下探讨相关问题,也只是观念上的分野。实际上,它们的界限未必如此清晰。[52]

与公共任务相对应、互为补充的是非公共任务。大体上说,非公共任务属于与公共利益无明确或直接关联的事务领域,例如纯属私人利益自主范围内的事务,或可以由国家视具体情形自愿承办或加以补充的任务。[53](www.xing528.com)

德国法学界对于国家任务的概念一般采取形式意义上的定义,认为凡属基于法律之授权或其他合法之方式所确定的国家及其所属组织从事的公共任务,都是国家任务。[54]这是就其形式来作定义,如果从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进行定义,似乎可以这样定义:是指隶属于国家的高权主体以及邦与邦之间设立的机构履行的公共任务。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公共任务都是国家任务,行政任务为经指派由行政主体完成的国家任务。指派通过行政任务或行政权限相关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指派及其履行的方式,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何种范围内须亲自履行。同时,也并非必然要采取高权手段,并不一定要采用公法行为形式或组织形态。[55]行政任务的定义也无法从实质意义上得出,如鲍尔定义为:“行政部门依据法规范所承担,或以合法方式执行的所有任务。”[56]黄锦堂教授则明确指出:行政任务(亦称行政业务、行政事务或行政职能)是德国法制词汇,强调行政机关所承办的业务的一种抽象化的描绘。[57]国家任务之下,依据国家三种权力,可以划定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因此相应也有立法任务、行政任务和司法任务之别,参见下图:

图1-1 公共任务、国家任务、行政任务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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