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 月,中国台湾地区成立跨部会的“公营事业民营化推动小组”。随后,将无公营必要的政府企业如中钢等22 家公营事业定为第一批移转民营对象。[31]
进入21世纪,为了融入国际社会并缓解国际社会竞争压力,中国台湾地区倡导了“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活力政府”运动。2002年5 月,“行政院”设立“组织改造推动委员会”,拟定了政府业务调整的四条线路:去任务化、地方化、委外经营和行政法人化,目的是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活力政府”。其含义是:①去任务化也就是解除管制,政府不再办理有侵害人权可能的业务,或者由政府办理的没有效率的业务;②地方化则指为了减缓财政的压力,原由“上峰”集权办理的业务部分下放给地方政府;③委外经营则将行政任务具体执行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私人,但任务的责任仍归属行政机关;④行政法人化是指行政组织层面改制成独立法人的改革,由该独立法人执行相关的行政任务。除“地方化”外,其余三项都涉及不同程度将行政任务由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转移。该模式的改革,将逐步把中国台湾地区形塑成新的合作行政政府。[32]借助民间投资兴建公共建设在该地已成为一股风潮。依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信息,从2000年实施推动至2011年4月底,已签约的促参案件共计833 件,民间投资金额超过6600 亿台币,并创造10万多就业机会。[33](www.xing528.com)
1994年,我国台湾地区公布了“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简称“奖参条例”);2002年12月,发布了“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通过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简称“促参法”,该法分别于2001年、2008年修订)。“促参法”第5条将相关的管理机关分为两个方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为主管机关,主办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相关业务的机关为主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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