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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营化历史与事件探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日本民营化的历史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25]1980年代,日本民营化的主要事件是推进民间委托和对三公社[日本国有铁道(国铁)、日本专卖公社、日本电信电话公社]进行民营化。所谓“公社”在专门法的基础上,政府出资设立并以公共企业体等劳动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法人。道路关系四公团是指日本道路公团、阪神高速道路公团、首都高速道路公团、本州岛四国联络桥公团。

日本民营化历史与事件探析

日本,“民营化”“民间委托”“民间活力之活用”“由官至民”“公私协力”等词汇,长期成为行政改革的关键词。行政改革将甚多行政作用委诸私人,造成民间部门负担的行政任务逐渐增加的结果。[24]日本民营化的历史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25]

(1)1980年代,日本民营化的主要事件是推进民间委托和对三公社[日本国有铁道(国铁)、日本专卖公社(专卖公社)、日本电信电话公社(电话公社)]进行民营化。1980年后,民营化常常成为日本政治行政方面讨论的主题,口号是“不增加税收,重建财政”。1981年,第二次临时行政调查会(第二临调)强调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活动和民间委托的必要性。次年,第二临调在第三次答辩咨询时提出三公社的民营化。所谓“公社”在专门法的基础上,政府出资设立并以公共企业体等劳动法规范劳动关系(争议行为的禁止)的法人。以上三公社相对应的法分别是《日本国有铁道法》《日本专卖公社法》《日本电信电话法》。1985年,新的株式会社——专卖公社、电话公社开始经营。1987年,拆分国铁后,民营化的结果之一是国铁JR集团七社产生。

(2)2000年代的主要事件是道路关系四公团的民营化和邮政事业的民营化。2005年进行收费道路的建设及管理特殊法人分拆为道路关系四公团,并进入民营化。道路关系四公团是指日本道路公团、阪神高速道路公团、首都高速道路公团、本州岛四国联络桥公团。民营化采取上下切割、分别进行的方式。“下”是指基础设施部分、道路及其附带设施,这部分由独立行政法人转让、运行、营业并返还债务。“上”是指公团的组织结构,这部分进行了变革,被分拆或被转化。邮政事业(三大业务:邮政、邮政储蓄、简易保险)由邮政省代表国家直接经营。2005年10月,邮政民营化关联法案获得了通过。2007年,邮政公社成为由政府控股的股份公司,三大业务分别改组为邮政公司、邮政事业公司、邮政保险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www.xing528.com)

(3)相关领域公权力委托给民间。1990年代后期,通过几部法律的修改,允许私人参与行政活动。其一,1988年建筑基准法修改后,可以指定确认检查机关;其二,2004年道路交通法修改后,停车的确认、标识的安装事务可以委托给经过管理车辆机关确认的私法人;其三,2003年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中,引入指定管理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制度;其四,2006年颁布了公共服务改革法,引入政府和社会竞争投标的制度,让公共服务由民间承担;其五,根据公共服务改革法,2007年起可以灵活运用PFI方式进行刑事收容设施业务的民间委托。

日本公私协力的动向可简单概括为:其一,偏重个别案件的执行或决定环节,信息处理环节的公私协力还未完全制度化;其二,偏重和事业者的协力,而与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协力还没有完全制度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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