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保姆于某独自在家照顾4个月大的男婴小贝时,不慎将小贝头部撞到五屉柜柜角。事发后于某怕担责隐瞒了此事。3天后,小贝父母因发现孩子常哭闹、不爱吃奶、精神状态也不好,仔细检查后发现小贝头部肿胀,即刻带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小贝左侧顶骨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左顶部硬膜外集硬膜下出血。此时,于某才向雇主道出实情。小贝父母四处求医,得到的答复均是小贝因此头部的外力创伤,不排除相关不良后果及后遗症的发生。小贝家长认为,于某为逃避责任而置孩子的安危于不顾,以至于孩子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时期,遂起诉要求家政公司和保姆赔偿3.1万元。
法院认为,于某在看护小贝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孩子头部撞到五屉柜柜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某是家政公司员工,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小贝2.5万元。
1.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育婴与育儿服务在家政服务市场中比重不断增大,由保姆过失导致婴幼儿伤亡的索赔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审理数量占到北京、上海等地中级人民法院收案总量的40%。案件触及的受伤孩子多数不满周岁,骨折、烫伤占多数,个别经抢救无效后殒命。令人无奈的是,保姆自身没有赔偿能力,九成家政公司拒绝赔偿。上海市婴幼儿事故超过八成发生在与保姆独处期间,其中多数因保姆责任心不强,缺乏专业护理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弄伤婴幼儿后怕担责还会进行隐瞒。甚至有些恶保姆还会摔打、虐待婴幼儿,故意致其受到伤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对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对因劳务派遣引发的用人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因个人劳务的损害责任等做出了责任主体侵权的特殊规定。本案中,由于于某在看护小贝的过程中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家政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后有向于某追偿的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中包括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而保姆(包括月嫂、育儿嫂等)看护婴幼儿属于婴幼儿父母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行为,一旦发生对婴幼儿的过失或故意伤害,将可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与责任。(www.xing528.com)
联系在家政服务中时有保姆虐婴、暴力伤害儿童等恶性案件发生的实际,随着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不断修正完善,以及最高检将推动逐步建立完善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今后有望进一步织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网”。
2.专家建议
月嫂须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家中有婴幼儿和未成年人的家长勿与家政公司签署三方合同,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避免家政公司推卸责任与“甩锅”行为;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管控,以免家政公司收取客户保险费用但实则不投保的两面行为。对于婴幼儿家长(消费者、雇主)而言,尽量与正规公司签约,在合同中明确对育儿嫂/保姆等的要求、雇佣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善于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3.本案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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