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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保护:雇员擦窗坠亡的赔偿纠纷案例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情介绍被告苗某、郑某一直雇佣陈某在其家中打扫卫生。原告认为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苗某、郑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法不符。苗某、郑某对陈某坠楼致死的损害结果同样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相应的过错。XX家政中心与陈某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故其对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苗某、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保护:雇员擦窗坠亡的赔偿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苗某、郑某一直雇佣陈某在其家中打扫卫生。2010年3月19日,陈某受雇佣擦拭窗户时从楼上摔下,导致死亡。三原告系陈某的家人。事故发生后,原告曾与被告协商处理善后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而没能达成协议。原告认为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巾帼家政中心作为一个家政服务行业机构,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但未对陈某进行必要的培训及管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苗某、郑某、××家政中心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76 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190.40元、丧葬费19751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

【案号】(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1856号;(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2号

1.审判经过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以钟点工方式到苗某、郑某家提供家庭清洁的劳务并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陈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擦窗不慎坠楼死亡,对此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法院应根据各方的过错予以确定。

(2)陈某在为苗某、郑某提供家政服务期间,苗某、郑某除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对陈某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在陈某擦窗时予以提醒警示。事发当日,苗某、郑某均在家,其应清楚陈某家庭清洁中有登高擦窗的服务内容。对此,苗某、郑某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提供必备的劳动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危险,使陈某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而陈某作为家政人员,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行事。但陈某因过于自信,对登高擦窗所引起的危险情形既缺乏必要的防范能力,又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终酿成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其自身有重大过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苗某、郑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法不符。

(3)苗某、郑某认为与陈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只愿出于人道主义予以适当的补偿。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本案中,苗某、郑某提供劳动工具,陈某在完成工作中并不具有独立性。显然,苗某、郑某的此抗辩理由不成立。苗某、郑某对陈某坠楼致死的损害结果同样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相应的过错。

(4)××家政中心作为中介机构只负责介绍客源,并不参与家政服务的全程管理,是非营利性的家政服务机构。XX家政中心与陈某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故其对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认定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苗某、郑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宣判后,被告苗某、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受害人陈某生前系苗某、郑某雇佣的、提供家庭清洁劳务的钟点工,于雇佣期间在雇佣工作地点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坠楼摔死,故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合法有据。又,基于各方当事人的举证结果,结合考量事发地点的具体情况,原审经综合分析判断后认定陈某因在事发房屋二楼擦窗时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及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具有重大过失,并据此核定苗某、郑某对讼争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不悖,并无不当。

至于苗某、郑某上诉主张其与陈某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因陈某提供的劳务仅系在事发房屋范围内为苗某、郑某提供每周两次按时计酬的家庭清洁服务,并无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性质的劳务工作内容,更缺乏相应的工作成果可予享有法定的留置权、故苗某、郑某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苗某、郑某某还上诉要求巾帼家政服务中心承担讼争的赔偿责任,因巾帼家政服务中心只是作为居间人为讼争的家政服务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巾帼家政服务中心也不从苗某、郑某处收取陈某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务报酬,故苗某、郑某该项主张亦缺乏依据,不予采信。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启示

通过苗某、郑某等因雇员陈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上诉案——钟点工坠楼身亡的责任赔偿审理可知,由于当时家政服务市场上的钟点工大多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其与雇主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一旦出现钟点工坠楼身亡,因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社会就业,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用工方的雇主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钟点工发生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在民法典实施后的今天看来,仍具有法律启示意义。无论是从家政服务法律主体签订合同的规范性,还是从雇主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充分性,或是对于第三方中介服务开展岗前培训的必要性等角度出发,各方法律主体都应明确各自在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其行为结果引发的法律责任及承担。特别对于家政服务人员而言,建议签订双方合同而不是有可能对自己带来不利的三方协议,可以提醒雇主购买家政服务综合责任险,并要求其签约的家政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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