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从广义上说,包括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以及家政服务与管理的从业人员,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是个体意义上的家政服务员,或者说家政服务人员。当前,上海市家政从业人员约50万人,年市场规模约300亿元。预计“十四五”时期将超过600亿元。
家政服务员(housekeeping attendant),即家政工(1),可分为一般型的家政服务员和住家型的家政服务员。在日常生活中,被习惯称之为“保姆”(也包括男“保姆”)。家政服务员是指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依照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员依法应符合相关基本要求,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具备必需的职业素质。
根据该办法规定,家庭服务机构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不得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当消费者有以下不合理或违法行为发生时,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者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2011年,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妇联以及上海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正式向社会推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三方的权利义务得以详细明确。为方便当事人签约,示范文本首次在一份合同中融合了家政服务员与雇主的家政服务关系,家政服务员、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的中介服务关系。列明了家政服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隐私,以及未经雇主同意不得带任何人进入服务场所等条款。同时,对家政从业人员的假期、服务报酬结算方式、身体状况检查、服务方式等家政市场中长期存在的弊端给予明确界定。对于纠纷化解与维权途径、意外事故的救治与自愿保险等,示范文本也均有涉及。
家政服务员,按照服务的种类和工作项目细分,可分为从事日常家务料理的家政服务员和进入专门领域的家政服务员。前者基本指家政服务员(初级、中级、高级),后者指育婴员、育儿嫂、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初级)等。
下面,根据家政服务员的等级与服务项目内容进行分类:
1.家政服务员
【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服务项目内容】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根据要求管理家庭的有关事务。
工作内容:
(1)能正确使用家用电器。
(2)能购买日常生活用品、食品。
(3)能管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开支。
(4)掌握不同材料纺织品的洗涤、熨烫、保管方法;能制作家庭日常饭菜和便宴。
(5)能照护幼儿、老人、病人的日常生活。
(6)能教育儿童初步识数、识字及唱简单儿歌。
(7)能护理一般病人并对传染病毒消毒与隔离。
(8)简单居室的日常整洁与布置。
(9)协助家庭安排日常生活与一般社会活动。
在雇主或用户与家政服务员订立的家政服务劳务合同中,一般将列明家政服务的劳务活动事项及要求。
2.育婴师
【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服务项目内容】从事对0—3岁婴幼儿的照料、护理和教育的服务,辅助家庭完成科学育儿工作的人员。
工作内容:
(1)精通婴幼儿的饮食与营养方面的知识。
(2)照料婴幼儿睡眠、二便、三浴及包裹、穿脱衣服。
(3)打扫居室、个人、四具的卫生工作。
(4)照料婴幼儿的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
(5)培养婴幼儿动作与运动能力。
(6)培养婴幼儿语言、感知与认知能力。
(7)分层、分类指导及业务培训。(www.xing528.com)
3.母婴护理员
【等级】专项职业能力。
【服务项目内容】从事为孕产妇在分娩前后及新生儿、婴儿提供生活护理服务的人员。
工作内容:
(2)为产妇提供临产前、分娩期、产后健康指导和护理。
(3)为新生儿、婴儿进行日常护理和常见疾病的预防。
(4)为婴儿配奶及补充食物。
(5)对婴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测。
(6)婴儿抚触、婴儿操的操作。
(7)婴儿常见意外事故的预防、处理。
4.养老护理员
【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服务项目内容】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
工作内容:
(1)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
(2)技术护理。
(3)康复护理。
(4)心理护理。
(5)培训指导和护理管理工作。
5.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
【等级】初级。
【服务项目内容】对高龄老人的生活进行医疗护理为主、生活照料为辅的服务人员。
主要内容:
(1)对老年人进行清洁护理。
(2)饮食护理。
(3)排泄护理。
(4)睡眠护理。
(5)临床护理。
(6)康乐护理及紧急情况处理。
以家政服务员,特别是女性家政服务员为从业者主体的家政服务人员,无论是在自雇型的双方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还是在中介型、员工制、管理制、会员制等三方家政服务的法律关系中,都属于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方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就家政服务行业的社会化、标准化、职业化的发展进程,与如酒店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相比,市场相对发育不足、行业培育不够,即使如月嫂、育儿嫂等家政服务员收入明显高于一般职业,作为一个整体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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