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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解析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的四种情况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双方签订加工承揽与定作合同,也能以加工承揽、定作等形式建立自雇型家政服务法律关系。雇主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即雇主是委托人,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通过和雇佣双方签订居间合同,促使三方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家政服务员与雇主建立服务关系后,由雇主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工资。管理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与中介型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基本相同,通常也涉及三方法律主体,适用居间合同管理。

具体解析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的四种情况

自雇型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家政服务员通过社会机构、熟人介绍、个人广告等直接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两者之间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家政服务员有义务听命于雇主的要求,接受雇主的监督,服从雇主的指导而从事家政服务。同样,雇主也有义务为家政服务员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工具、场所,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的报酬,雇主对家政服务员有一定的支配和控制权。

自雇型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民法、合同法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只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只能通过劳动前达成的协议进行责任分担,或由侵权法加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这类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通过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家政服务员两者订立的劳务合同建立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双方签订加工承揽与定作合同,也能以加工承揽、定作等形式建立自雇型家政服务法律关系。

中介型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一般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家庭,以及家政服务中介机构。雇主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即雇主是委托人,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通过和雇佣双方签订居间合同,促使三方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其中,家政服务员和雇主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合同关系,家政服务机构与服务员之间、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建立与形成的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居间合同,一般包括提供供需信息、促成建立服务关系、一次性收取费用三个步骤。家政服务机构按居间合同约定,向登记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供需信息。推荐家政服务人员同雇主接触,并尽力促成双方建立家政服务关系,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机构向家政服务员或向雇主家庭或同时向双方一次性收取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中介费或管理费。

家政服务员与雇主建立服务关系后,由雇主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工资。(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将原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变成了“中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管理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与中介型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基本相同,通常也涉及三方法律主体,适用居间合同管理。

在中介型和管理制家政服务所涉法律关系的责任承担中,家政服务机构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责任大小关键要看家政机构是否充分的履行居间合同中的服务内容。

员工制家政服务是一种新型、高端的家政服务组织运作方式。家政服务人员系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由家政公司为服务人员发放工资、购买保险,雇主需要用工时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根据雇主要求派遣员工去进行家政服务。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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