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必须是以现实中已经制定的家政服务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换言之,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性的家政服务法律之前,我们所讨论的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只能是家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即家政服务中的民法关系、劳动法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妇女权益保障法关系、刑法关系,等等。
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特定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一般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按照不同标准分类,法律关系可分为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与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与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与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
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就是包括宪法、民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在内的广义上的家政服务法律规范在调整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雇主(用户、家政服务消费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家政服务行为、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家政服务社会关系。(www.xing528.com)
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必须是以现实中已经制定的家政服务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换言之,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性的家政服务法律之前,我们所讨论的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只能是家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即家政服务中的民法关系、劳动法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妇女权益保障法关系、刑法关系,等等。因为在这些领域,已经有对应的国家法律对现实社会中的人、事、物、行为加以规范、调整和保护,并形成了真实存在且具有法律结果意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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