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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面劳动的家庭工人公约》及建议书介绍与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189号《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及其补充的第201号建议书,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第一次为以女性为主的特殊群体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和建议书的通过,体现了这个领域制定劳动规定和政策方面思路的变化,认为家政工像其他工人一样,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拥有尊严。

《关于体面劳动的家庭工人公约》及建议书介绍与优化

2011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189号《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及其补充的第201号建议书,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第一次为以女性为主的特殊群体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

《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Decent Work for Domestic Workers)(以下简称《家政工公约》)以促进家庭工的体面劳动为核心,在规范雇佣合同、工作时间、最低支付报酬、就业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建立了系统的家庭工劳动权利保障机制。

《家政工公约》在序言中特别提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并规定“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本公约规定的所有家庭工人的人权”,以此强调了保障家庭工的普遍性人权。《家政工公约》还申明,尊重、促进和实现家庭工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包括“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

《家政工公约》的制定与颁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多数从业者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低、属于社会贫困群体而被家政工行业吸纳就业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女性,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家政业甚至是由外来移民的家政工“承包”的。要让家政工的劳动从“非正规”转向“正规”,从“不体面的劳动”转向“体面的劳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支撑,目前立法和规章已成为消除非正规就业等消极因素的重要工具。将劳动法的适用扩展到家政领域,使家政工的劳动不被低估,而成为社会认可的生产性的正规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正规经济的重要组成。尽管各个国家也有民法刑法、人权法等为家政工人提供保护,但无论如何也取代不了针对特定的家政工人工作条件和社会保护的专门立法。社会的公共政策将处于劣势的家政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实现社会、国别甚至世界性的体面劳动,都将有重大意义。

因此,《家政工公约》关注到了以下方面:

(1)确定聘用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或聘用细则、合同范本、移民家政工作。

(2)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力。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力、消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等权力。

(3)虐待,骚扰和暴力。根据公约第五条规定: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家政工享有有效保护,免遭所有形式的虐待、骚扰和暴力。除了刑法保护,还应定义什么构成虐待、骚扰和暴力;禁止虐待、骚扰或暴力行为;建立惩罚措施;具有预防和保护的职责;提供预防措施;具有监督和执行的职责。(www.xing528.com)

(4)生活条件。公约第六条规定,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确保家政工同其他一般工人一样,享有公平的就业待遇和体面的工作条件,如果他们住在住户家中,则享有尊重其隐私的体面生活条件。第九条明确了须采取的措施,如家政工有权保留旅行和身份证件等。第七条指出,对于住家工人最好是以书面合同形式告知工人有关食宿方面的条款和条件。

(5)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时间、晚班、辅助工作、休假。

(6)福利待遇。包括最低工资范围、工资保护。

(7)保护儿童家政工。包括一般性规定、合同要求、工作时间限制、限制从事高危险性工作、就业登记和记录。

(8)通过私人职业机构的录用和安置。公约第十五条对有效保护移民家庭工人在内的、由私营职业介绍所招聘和安置的移民家庭工人免遭虐待性做法,各成员国须就相关情形作出规定,

(9)确保执行。公约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就各成员国建立控诉机制和手段,落实劳动监察、执法、确保遵守在保护家庭工人的国家和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和建议书的通过,体现了这个领域制定劳动规定和政策方面思路的变化,认为家政工像其他工人一样,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拥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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