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诞生的《纽约州法案》,是美国家政工(家政服务员)及其行业联盟组织历经90年的艰难努力才争取来的法律平权结果,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保护家政工劳动权利的法案。它以美国联邦政府出台的劳动法、人权法案为制定基础,对家政工的最低工资、社会保险、休息时间等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里程碑意义。
《纽约州法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通过立法、税收保护家政工的合法权利;(2)规定每小时最低工资、加班费用、保险、带薪休假等权利;(3)雇主需要为工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家政工购买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4)鼓励家政工诚实守信,每年按照规定整理税务表格。(1)
因为在纽约州的许多家政工人是非白人妇女,由于种族和性别歧视的原因,她们特别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劳动待遇。所以,《纽约州法案》规定:保护工人不受性别、种族、宗教或国籍歧视。如果一个家政工遭受以上歧视,可以收集材料向纽约州立人权机构反映。包括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其他法律允许的移民和无证工人,只要他们属于在纽约州境内符合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资格或条件的,一律依法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也包含了保护家政工免受性骚扰和其他形式(如怀孕等)的歧视性骚扰。
关于工资与休息、休假。《纽约州法案》详细地规定了家政工的工资、休息和休假权利。雇主至少要支付最低一小时9美元的工资,支付给家政工的薪酬要高于最低工资,如果提供餐饮或住宿,可以支付最低工资;如果家政工在一周内工作超过40小时,雇主需要支付基本工资的0.5倍作为加班费,如果寄宿在雇主家并且一周工作超过44小时的,雇主必须支付加班费;每周支付家政工休息一天的费用,如果那一天家政工愿意工作,雇主则必须按小时支付加班费。如果连续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除了吃饭时间至少允许休息30分钟,雇主无需为这个时间支付工资;如果只是短暂休息(10—15分钟),这将被认为是工作时间而不能从家政工的工资中扣除。家政工在为雇主工作超过一年时间后,应享有带薪年假,以及包括病假时间或健康保险在内的相关福利。(www.xing528.com)
关于保险。《纽约州法案》对失业和工伤保险也做了规定。如果家政工在一季度中的工资超过500美元,雇主必须为其支付失业保险。如果家政工一周工作40小时,雇主则必须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因为,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被认为符合法定的伤残补贴对象标准,若因此家政工因工作受伤或病假(也包括怀孕)导致不能工作也无法取得其他补偿时,雇主必须遵守保险政策,为其提供最多26周、最高170美元的保险费。健康保险则属于供雇主自愿选择的项目,不作强制规定。对于家政工而言,雇主依法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是非常重要的劳动保障,但短期或规定临时家政工不属于法案保障的范围。
关于纳税和退税。《纽约州法案》规定了雇主和家政工双方的纳税义务。家政工有责任去查看任何州和联邦的退税规定,以帮助他们获得各种所得税的减免。对于雇主而言,必须支付联邦保险捐助条例(FICA)中雇主部分的税款,也应代扣、代缴家政工的联邦、州和地方工作税。因为被支付薪水即获得应税收入的家政工必须整理所得税申报表,雇主也必须整理和纳税申报相关的表格。通过税收调节,有效保障了家政工的基本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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