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它分为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12章98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尚未进入合同制企业的大多数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可选择适用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情形也与此相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附则中第九十五条则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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