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契约
土地管理契约是指在私人土地建立国家公园之前,公园管理部门需要事先与土地所有者通过协商确定契约的规范内容,如要求土地所有人从事的活动符合自然保护的标准,以及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等。通过这项建立双方认可的契约,避免了土地所有者与管理部门的冲突,并且使土地所有者成了国家公园保护者。除使用土地的直接补偿外,政府还定期向受到影响的农民和牧民发放各种类型的生产补贴。[23]
根据《国家公园与乡土利用法》以及《自然环境与乡村社区法》,英国自然署可与享有土地利益的人就土地的管理和利用签订管理契约。管理契约可以对享有土地利益的人就该土地的利用施加义务,也可对享有土地利益的人就其土地权利的行使施加限制。为实现土地管理契约的目的,契约可规定实施上述工作的主体,并规定由其中一方向他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规定,否则管理契约对于从与英国自然署签订管理协定的人之处取得权利之人产生约束力。
相关法律还就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了管理契约制度。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若威尔士自然资源机构或者苏格兰自然遗产署认为将某块土地作为自然保护区加以管理符合国家利益,则它们可与土地所有人、租赁人以及土地占有人签订管理契约。为实现管理契约的目的,管理契约可以对受其约束的人行使其土地权利施加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类似的管理契约可以为实现契约之目的而规定土地管理的方式、土地管理方式的实施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管理契约可以规定前述事项的实施,或者规定为实施这些事项而由土地所有人或者其他人支付费用,或者由威尔士自然资源机构或者苏格兰自然遗产署全部或部分支付费用。管理契约可包括由威尔士自然资源机构或者苏格兰自然遗产署付款的规定,特别是包括由上述机构对前款所规定的限制造成的影响进行补偿的规定。
2.制定地方发展规划时的公众参与权(www.xing528.com)
在英国,公众参与地方发展规划的制定是一项被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也是社区居民参与国家公园管理的法律基础。
2011年的《地方主义法》(Localism Act)在“关于可持续发展计划制定方面的合作”条款中明确规定,地方发展规划人员或者地方发展规划机构必须采取合作措施,以使对包括国家公园在内的、有重大影响的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的地方发展计划文件发挥最大功效。这一义务特别要求上述个人或者机构持续地、积极地参与制定地方发展计划文件的任何程序,考虑是否在从事制定地方发展计划文件等活动时以共同合作的方式咨询相关人员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
《国家规划政策制度》(National Planning Policy Framework)定义了在制定地方发展规划时需要进行合作的事项,其中包括:当地发展所需要的岗位设置,制定有关当地零售业、休闲业以及其他商业的发展规划,当地交通、电信、垃圾管理、供水以及能源提供,健康、安全社区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的建设,气候变化对策,保护和提高自然和历史环境等。这些规定为社区居民参与国家公园管理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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