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此,从中央到地方开始逐步推进相关生态补偿的探索性尝试。同时,该项政策促进了有关生态补偿的学术研究。截至今日,以生态补偿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上搜索,相关论文共有8 044篇,其中,2005年以后发表论文数为7 831篇。在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否仅限于使用权受到限制的原住民或者更广?最后,如何实现生态补偿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制度的有效衔接?
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第二十三项要求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其中,该项决定专门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自此,从中央到地方开始逐步推进相关生态补偿的探索性尝试。同时,该项政策促进了有关生态补偿的学术研究。截至今日,以生态补偿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上搜索,相关论文共有8 044篇,其中,2005年以后发表论文数为7 831篇。通过整理分析发现,这些研究文献既有理论分析也有实践探索。其中,许多论文对生态补偿概念进行了定性研究,有学者将这些研究分为非法学视角下的研究和法学视角下的研究。[37]当然,不同视角下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也不同。归纳有关生态补偿的研究资料,自然科学或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研究较多,而法学视角下的研究相对较少。在法学视角下,与本研究有关的一些问题虽有相关论述但尚需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研究。首先,在应然层面构建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谁?这既包括义务主体也包括权利主体,尤其是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在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否仅限于使用权受到限制的原住民或者更广?其次,作为权利主体的原住民是否应该补偿,是否有宪法、行政法上的法理依据?最后,如何实现生态补偿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制度的有效衔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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