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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补偿到有条件补偿:财产权限制补偿理论的优化与总结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81年的义务样品判决中所创立的“应予公平补偿的内容限制”具有重要的意义,[18]它推翻了早期财产权限制不予补偿的理念,以特别牺牲概念为中心发展了公益限制补偿理论。该理论也称为严重程度理论,视征收是对财产权利的重大侵害。因此,利益衡平是决定财产权限制是否应予补偿的根本性因素。

从不补偿到有条件补偿:财产权限制补偿理论的优化与总结

按照前述,私法上的财产权亦有公法上的义务。财产权作为私权,非仅为个人利益存在,并应符合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波恩宪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裨益公共福利。”此原则直接表现了私权之社会性乃至义务性之理念。[12]因此,法律对财产权内涵之确定与限制,如未侵犯财产权之本质内涵,则属于对财产权之合宪限制,为财产权之社会义务,原则上,财产权人应予容忍。[13]这意味着财产权利人应该承担对财产合法限制的社会约束性义务。德国哈特穆特·毛雷尔教授也认为,以内容限制法律为根据的财产侵害:是合法的和不予补偿的,必须接受。[14]因此,对于管制准征收即对财产权的内容或使用限制,财产所有人原则上应当无偿接受这种从法律或其执行中产生的限制。但立法者在制定有关人民财产权政策的法律时,必须仔细斟酌财产权对社会的“关联性”及“功能性”,而不可过度地要求及决定该财产标的及种类负有“社会义务性”。[15]为此,以宪法允许的方式对财产作一般限制的法律规则在特殊的例外情况下可能导致特别负担(或称特别牺牲),从比例原则的角度来看不再具有正当性和可预期性。[16]类此特殊情况若未以“过渡条款”予以调整,或以“除外规定”予以排除,则应给予适当之补偿,始合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17]为此,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对财产权实施的限制可能导致两种不同后果:一是不予补偿之一般社会义务;二是特别牺牲情况下的应予公平补偿。这使财产权限制从不补偿发展到有条件补偿即特别牺牲下的公平补偿。因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81年的义务样品判决中所创立的“应予公平补偿的内容限制”具有重要的意义,[18]它推翻了早期财产权限制不予补偿的理念,以特别牺牲概念为中心发展了公益限制补偿理论。至于特别牺牲之认定,则可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判断系争干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若然,则侵害之违法性即构成一种特别牺牲。其次,就干预行为之“程度”是否违反平等原则,为实质上之审究,若属之,则构成特别牺牲,国家应予补偿。[19]

然而,根据平等原则并不能直接得出结论:对财产权的限制应该补偿。在行政法上,平等原则又可称为行政公平原则。但平等权不是要求一律“平头”式的假平等,应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属性而作合理的区分。[20]但如何区分,并非仅仅根据现有标准的形式判断,往往需要进行深度的“价值判断”。[21]而价值判断往往与情感因素直接相关联,对于同一问题,在道德宗教政治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情感的人们,所给出的价值判断往往是有差别甚至是完全对立的。[22]因此,价值判断使抽象的平等原则具有了不确定的适用结果。那么,何谓“价值”?从语义分析,价值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23]实际上,每个人的价值判断是以价值观为标准的,而价值观决定什么是我们的利益。一般来说,利益不是金钱,而是个人提出的请求、需求或需要。[24]现实生活中,人很大程度上受利益的支配。因此,利益是价值判断的重要基础。由此,对财产权限制是否应该补偿不再仅仅根据抽象的平等原则,而转换为实践中的利益衡平。在德国,财政经费问题就曾经是早期对财产权限制不予补偿的重要考虑因素。[25]实际上,德国特别牺牲理论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首先,“特别”的范围,如自然保护区原住民是否构成特别牺牲,是指原住民之间的比较还是原住民整体相对于全体其他国民而言。采取何种比较方式,取决于利益衡量。由于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原住民的发展权限制,如果采取后者则明显会增加构成特别牺牲的可能性。其次,“牺牲”的量化标准,如自然保护区发展权限制的程度是否达到标准,很难准确地进行科学计量,实质上是利益衡量基础上的价值判断。因此,在实务运作上,特别牺牲理论并不能圆满解决区分上之问题,[26]即财产权限制是应予公平补偿还是不予补偿的社会义务性责任。为了弥补此不足,德国学术与实务界还发展出多种理论学说,如由联邦行政法院支持的理论即可期待(忍受)性理论。该理论也称为严重程度理论,视征收是对财产权利的重大侵害。对于一个财产权限制的立法措施,是属于财产权之社会义务还是应予公平补偿,应根据立法措施的严重性、效果、重要性及持续性,作为事实上的判断标准。尽管该理论招致联邦普通法院及学界的批评,但仍得到联邦行政法院的坚持。[27]实质上,该理论主张的严重性、效果、重要性及持续性标准,就是对财产权限制后果的利益衡量过程。按照该理论,利益损失严重到一定程度就应该补偿。因此,利益衡平是决定财产权限制是否应予补偿的根本性因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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