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区共管:法律效力视角下的结语

社区共管:法律效力视角下的结语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向社区的分权与赋权力度过小,难以发挥社区共管应有的作用。最后,从公私协力的合作行政视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承担担保责任,履行相应的监督、接管职责。为此,有必要在共管决策之后,增加审批程序,以避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规避应履行的法定监管职责。对于社区共管决策事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在必要期限内予以审核,决定是否同意或修改,并及时向共管委员会回复书面意见及理由。

社区共管:法律效力视角下的结语

在我国,自然保护区在世界环境基金、世界自然基金等非政府组织的资助、推动下,开展了社区共管的相关实践,环保部2009年印发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及部分地方性法规中也规定了社区共管,但有关社区共管的法律效力在立法层面并未涉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管理实践,综合分析上述三种模式,我国宜采用“决策+审批”模式。首先,社区共管在咨询协调模式中,仅作为信息沟通、共享的平台,并无决策管理权限。为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向社区的分权与赋权力度过小,难以发挥社区共管应有的作用。其次,在完全的决策权力模式中,社区共管被赋予的权力过大,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行政法律问题,如作为社区共管组织机构的共管委员会是否为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如何实现对社区共管的监管、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法律救济等。这些问题和困境会限制社区共管的现实作用,甚至会割裂传统管理与社区共管的衔接融合,不利于社区共管机制的有效运行,欲速则不达。最后,从公私协力的合作行政视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承担担保责任,履行相应的监督、接管职责。对于社区共管的决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不能当甩手掌柜,将责任推卸,[108]其自然保护责任不能因为社区共管的实施而免除。为此,有必要在共管决策之后,增加审批程序,以避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规避应履行的法定监管职责。对于社区共管决策事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在必要期限内予以审核,决定是否同意或修改,并及时向共管委员会回复书面意见及理由。原则上,无正当事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审核同意共管决策事项。对此,可在一定程度上辩证借鉴美国的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协商式规则制定是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的一种行政程序,按照该程序规定,政府机构可以成立规则制定协商委员会来进行协商并起草草案。一般情况下,委员会由政府机构代表与利益受影响的各方代表组成。如果委员会就草案协商之后达成共识,并不直接发生效力,而是由委员会向设立委员会的政府机构提交一个包含草案在内的报告,由其仔细考虑达成共识的草案作为立法建议文本的可能性,并决定接受、修改或拒绝。[109]

按照该模式,社区共管决策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地方政府审核同意后,与其他行政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美国,《协商式规则制定法》规定,“通过协商制定的并接受司法审查的规则不应受到法院比其他程序制定的规则更大程度的尊重”。该规定只是意在限定协商制定的规则不享有特别效力,但反过来,通过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与通过其他程序制定的条款最起码应具有同等效力。

【注释】

[1]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7,92-93.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

[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2-83.

[4]刘玉蓉.析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4(4):6.

[5]涂晓芳.西方政治学中的政府利益观及其评析[J].政治学研究,2005(4):114.

[6]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5.

[7]赵霞.传统乡村文化的秩序危机与价值重建[J].中国农村观察,2011(3):83.

[8]邓大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4(6):76.

[9]李小云,左停,唐丽霞.中国自然保护区共管指南[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26.

[10]薛达元.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11.

[11]薛达元.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12.

[12]朱普选,朱士光.西藏传统文化中蕴涵的环境保护因素[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8.

[13]魏遐.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旅游研究进展[J].水土保持研究,2005,12(2):157-162.

[14]中国环保在线[EB/OL].2015-6-20.

[15]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14.

[16]张文显.法理学[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28.

[17]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台北:三联书店,2003:507.

[18]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48.

[19]钭晓东,欧阳恩钱.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85.

[20]张琛.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研究[J].国家图书馆皮书数据库,2006年5月.

[21]邵阳,毕蔚林,邓维杰,等.青海索加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区共管[J].国家图书馆皮书数据库,2006年5月.

[22]薛达元.论民族传统文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J].第十六届中国科协年会——分4民族文化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

[23]南文渊.山水环境保护与民族文化传承的一体性[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5(6):530.

[24]薛达元.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11.

[25]孟和乌力吉.草原旅游与环境保护[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

[26]薛达元.论民族传统文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J].第十六届中国科协年会——分4民族文化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

[27]孟和乌力吉.草原旅游与环境保护[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

[28]李曼碧,等.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与生态环境保护[J].云南环境科学,2003(4):48.

[29]丛艳国,蔡秀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社区参与的影响[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32.

[30]张广瑞.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J].旅游学刊,1998(2):50-54.

[31]陈晓颖,等.国内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研究综述[J].林业调查规划,2015(1):71.

[32]王亚娟.社区参与旅游的制度性增权研究[J].旅游科学,2012(3):19.

[33]PEARCE P,MOSCARDO G,ROSS G.Tourism Community Relationships[M].NewYork:Pergamon,1996//转引自左冰,保继刚.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J].旅游学刊,2008(4):59.

[34]左冰,保继刚.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J].旅游学刊,2008(4):60-61.

[35]基思·韦哈恩.行政法的“去法化”[J]//罗豪才.行政法的新视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

[36]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2-33.

[37]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1.

[38]丁煌.西方行政学术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0-21.

[39]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1996(3):106.

[40]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50.

[41]宾凯.法律如何可能:通过二阶观察的系统建构[J].北大法律评论,2006(2):360.

[42]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0.

[43]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97.

[44]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1.

[45]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98.

[46]R. 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87.

[47]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6.

[48]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6.

[49]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6-116.

[50]贡塔·托依布纳.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M].泮伟江,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267-315.

[51]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49-161.

[52]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1-112.

[53]张文显.法理学[M].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9.

[54]张桐锐.合作国家[J]//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当代公法新论[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569.(www.xing528.com)

[55]张桐锐.合作国家[J]//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当代公法新论[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570.

[56]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7.

[57]R. 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90,193.

[58]杜辉.论制度逻辑框架下环境治理模式之转换[J].法商研究,2013(1):71.

[59]克里斯蒂安·亨德诺.法团主义、多元主义与民主:走向协商的官僚责任理论[J]//陈家刚.协商民主[M].台北:三联书店,2004:305.

[60]克里斯蒂安·亨德诺.法团主义、多元主义与民主:走向协商的官僚责任理论[J]//陈家刚.协商民主[M].台北:三联书店,2004:298.

[61]陈家刚.协商民主[M].台北:三联书店,2004:335.

[62]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1996(3):106.

[63]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3.

[64]马骧聪,王明远.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回顾与展望[J]//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J].2002(1):343.

[65]中国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黄居正.我国原住民族在资源保育地区共同治理相关法令及执行机制之研究[M].台北:致琦企业有限公司,2013:29.

[66]陶开晖.关于对修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制定《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EB/OL].2017-09-25.

[67]鲁曼.生态沟通:现代社会能应付生态危害吗?[M].汤志杰,鲁贵显,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120.

[68]贡塔·托依布纳.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M].泮伟江,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04.

[69]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J]//韩旭,译,北大法律评论,1999,2(2):468.

[70]李小云,左停,唐丽霞.中国自然保护区共管指南[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26.

[71]贡塔·托依布纳.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M].泮伟江,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02.

[72]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J]//韩旭译,北大法律评论,1999,2(2):462.

[7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台北:三联书店,2003:543.

[7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台北:三联书店,2003:521.

[75]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台北:三联书店,2003:523.

[76]贡塔·托依布纳.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M].泮伟江,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00.

[77]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23.

[78]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J]//韩旭,译,北大法律评论,1999,2(2):447.

[79]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台北:三联书店,2003:537.

[80]贡塔·托依布纳.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M].泮伟江,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00.

[81]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台北:三联书店,2003:548.

[82]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台北:三联书店,2003:544.

[83]乔迪·弗里曼.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J].晏坤,译,北大法律评论,2003,5(2):542.

[84]唐远雄,罗晓.自然资源社区共管案例研究[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227.

[85]王贵松.美国协商式规则制定法[EB/OL].中国宪政网.2016-09-28.

[86]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9.

[87]详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7条第2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88]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7.

[89]生态旅游.360百科[EB/OL].2016-10-15.

[90]廖军华.国内外社区参与旅游研究综述[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35-36.

[91]MACBETH J.Dissonance and paradox in tourism—Planning-People First? [J].ANZALS Research Series,1994(3):2-18.转引自左冰,保继刚.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J].旅游学刊,2008(4):58.

[92]王亚娟.社区参与旅游的制度性增权研究[J].旅游科学,2012(3):22.

[93]左冰,保继刚.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J].旅游学刊,2008(4):62.

[94]权伍贤.资源保护与生计替代的策略[J].国家图书馆皮书数据库,2008年12月.

[95]引导社区生态经济发展,探索科学保护新思路[EB/OL].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官网.2016-06-07.

[96]荀丽丽,王晓毅.非自愿移民与贫困问题研究综述[J].国家图书馆皮书数据库,2012年3月.

[97]小阿尔弗莱德·阿曼.全球化、民主与新行政法[J].刘轶,译,北大法律评论,2004(1):220.

[98]基思·韦哈恩.行政法的“去法化”[J]//罗豪才.行政法的新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8.

[99]基思·韦哈恩.行政法的“去法化”[J]//罗豪才.行政法的新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9.

[100]詹姆斯·S.菲什金.协商民主[J].王文玉,译//陈家刚.协商民主.台北:三联书店,2004:39.

[101]奥利·洛贝尔.新新政:当代法律思想中管制的衰落与治理的兴起[J].成协中,译//罗豪才,毕洪海.行政法的新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58.

[102]奥利·洛贝尔.新新政:当代法律思想中管制的衰落与治理的兴起[J].成协中,译//罗豪才,毕洪海.行政法的新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93.

[103]奥利·洛贝尔.新新政:当代法律思想中管制的衰落与治理的兴起[J].成协中,译//罗豪才,毕洪海.行政法的新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61.

[104]基思·韦哈恩.行政法的“去法化”[J]//罗豪才.行政法的新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9.

[105]奥利·洛贝尔.新新政:当代法律思想中管制的衰落与治理的兴起[J].成协中,译//罗豪才,毕洪海.行政法的新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59.

[106]基思·韦哈恩.行政法的“去法化”[J]//罗豪才.行政法的新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9.

[107]奥利·洛贝尔.新新政:当代法律思想中管制的衰落与治理的兴起[J].成协中,译//罗豪才,毕洪海.行政法的新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64-265.

[108]邹焕聪.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J].政治与法律,2015(10):151.

[109]ALFREDC A R.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上)[J].袁曙宏,译//行政法学研究,2000(3):90-9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