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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共管决策如何经过审批程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此担忧,通过社区共管模式作出的决策不宜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还应经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这就是本文所称的“决策+审批”模式。在国外,加拿大克卢恩国家公园的社区共管则采取了与瓜依哈纳斯国家公园社区共管完全不同的效力模式,即“决策+审批”模式。其具体决策审批程序如下:联邦政府相关部长在收到公园管理委员会建议的60天内可作出接受、驳回或者改变该建议的决定。

社区共管决策如何经过审批程序

社区共管促进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社区居民之间以权利为基础的合作博弈,但不可否认的是,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内在冲突需要双方主体的利益退让、妥协与认同。尽管社区共管通过协商沟通找到双方可接受的利益共识,但该共识的达成必然要求自然保护公益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的适度退让。因此,传统管理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制要求应当被理解为“在协商中的初始要求,而最后的讨价还价很可能更有利于另一方。”[105]显然,这会加剧对社区共管公共利益持怀疑态度者的担忧,并担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因此摆脱本应该承担的自然保护责任。尽管前面对社区共管抑或传统管理的公共利益质疑已有论述,但对社区共管的担心更甚。因为人们总是担心协商过程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代表的退让是否已超过必要限度。毕竟,有时候各种违法行为的潜在威胁、现实冲突及信访压力等会使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代表选择不合理退让,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会借机推卸本应由其承担的自然保护责任。基于此担忧,通过社区共管模式作出的决策不宜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还应经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这就是本文所称的“决策+审批”模式。该效力模式有两个优势:一是监督协商作出的过分牺牲自然保护利益的决策;二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仍然是最终责任人。

在国外,加拿大克卢恩国家公园的社区共管则采取了与瓜依哈纳斯国家公园社区共管完全不同的效力模式,即“决策+审批”模式。根据《克卢恩原住民最终协定》,加拿大政府对克卢恩国家公园的社区共管事务享有最终决定权。其具体决策审批程序如下:联邦政府相关部长在收到公园管理委员会建议的60天内可作出接受、驳回或者改变该建议的决定。在驳回或者改变公园管理委员会建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长应将此项驳回或者改变的决定通知委员会并附带书面理由。在作出上述决定的过程中,相关部长可考虑委员会在提出建议时没有考虑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和事项。相关部长有权将做出决定的时间延长30天。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相关部长的驳回或者改变决定后的30天内向后者提出对该相关事项的最终建议(final recommendation)并附带书面理由,除非相关部长允许延长提交最终建议的期限。在收到委员会最终建议的45天内,相关部长可作出接受、驳回或者改变该最终建议的决定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委员会。相关部长的最终决定具有执行效力,若公园管理委员会未能履行该决定,则相关部长可在对委员会作出通知后自行履行该决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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