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杜兰大学宪法学教授基思·韦哈恩教授的研究,行政法的“去法化”趋势涉及决策者和法官的目的性努力,以使得行政机关免受那些控制行政决策过程和内容的规范约束。其核心在于,它提供了一条强调分散化政治决策价值的行政过程进路:相对于命令控制规制,更倾向于激励性规制;以协商式规制作为通告—评论程序的辅助;以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代替行政裁决等。从而,这种行政法的去法化改革构成了对传统行政法模型的沉重一击。[35]在我国,罗豪才教授主张的平衡论,与美国行政法的去法化变革观点相接近。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领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社区的合作管理也体现了这种去法化趋势。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经过法律授权的有权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不仅有权力也有义务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而且应当依法行政,对不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以及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显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行政不作为也不能滥用职权、恣意行政。然而,在管理实践中,除行政法的约束之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却面临管理上的重要困境,即如何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自然保护区条例仅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妥善处理,但如何处理,则属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这种过于宽泛的法律授权,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考验和挑战。那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该以何理论为指导型构自然保护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管理论重公共利益,尤其是重国家利益,轻个体利益,简单地认为公共利益的实现自然会导致个体利益的实现。相反,控权论则重个体利益,轻公共利益,认为人们在追求个体利益的过程中自然会实现公共利益。而罗豪才教授主张的平衡论却力求兼顾这两种利益。[36]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是通过立法意在保护的公共利益,而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通过土地承包、集体林权改革之后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林木等拥有合法权益。显然,比较管理论、控权论及平衡论的观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更适合以平衡论指导构建自然保护与居民生产生活关系。平衡论根据现实需要,自始主张应该尽量弱化行政权的强制性色彩,大量发展、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措施。[37]为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居民合法权益,以绿色养蜂等可持续生产方式引导、以多方协商方式订立自然保护公约以及通过生态补偿方式予以奖励等措施在改善自然保护区与居民关系的基础上促进自然保护。这些非强制性行政措施,更加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自愿合作,尤其是其中的协商方式。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居民的合作,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应运而生。(www.xing528.com)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弱化了行政过程的法律性而更具有政治性的趋势。在共管协商过程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既没有特别的权力优势也没有决定性话语权,只是多元参与主体的普通一员。这种共管模式不仅模糊了自威尔逊始所主张的政治行政二分的界限,[38]而且会冲击传统行政法的价值并危及依法治国原则中对法治的承诺。因此,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所引发的去法化趋势,不仅会对传统管制模式形成冲击,也会对我国法治形成挑战。然而,值得深思的是:虽然我国目前的首要任务是现代法制建设,但是传统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需要以后现代主义作为选择性继受的参照系和衡量标准。[39]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固守法律形式主义,应当借鉴后现代主义的观点,从法律与社会视角进行更切合我国实际的综合分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