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作为双赢之策,能够兼顾生态利益与地方社区发展的经济利益。而且,近年来,随着旅游业发展,生态旅游虽不能完全替代当地社区传统的生产方式,但发展潜力巨大,尤其在自然保护区,可能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由于生态旅游产生的经济利益远大于世界自然基金、世界环境基金或生态补偿基金所支持的养蜂、养羊、养猪等传统替代生计项目,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社区等共管主体均希望参与甚至主导本地生态旅游项目,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地方政府希冀的财政税收。其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于经费紧张,也迫切希望通过生态旅游增加保护及办公经费。自然保护区管理实践中,生态旅游项目的投资经营情况较为复杂:从初期的农户个体到公司化运营、从共管主体的单独投资独享到联合经营共享经济利益。按照草根派的观点,当地社区村民能够成功地经营和管理生态旅游。[78]事实上,湖南汉寿县的“鹿溪农家”与湖南益阳赫山区的“花乡农家”[79]确实有效引导了当地乡村旅游的发展。然而农户个体的规模与营销限制明显,这催生了由社区投资进行公司化运营。公司可以聘用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但旅游公司收益归社区集体所有,如由诸葛村集体所有的兰溪诸葛旅游公司。[80]也有社区在政府引导下,由社区集体、村民共同筹资入股,成立的具有集体性质的股份制公司。如武夷山市下梅村从2002年营业开始就实行股份制公司形式,下梅村所有旅游资源均由公司经营,利益由村民、古民居住户、村集体等共享。[81]这种由社区所有和管理的生态旅游,保证了社区的旅游经济利益不外泄,不被外来企业不公平的垄断。然而,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往往生产力水平较低,缺乏公司运营所必需的资金,这仍然会限制社区主导旅游公司经营的规模与市场开发。
除社区之外,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管理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作为共管主体也具有开发、管理生态旅游的法定权力与职责。而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地方政府往往主导了当地生态旅游的发展。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可能单独设立旅游公司如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或与政府部门联合如鸡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风景管理局共同设立旅游公司。[82]这些旅游公司的收益属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缴入政府国库。对于社区村民来说,只能通过参与服务项目、经营旅游产品、民风民俗展示来获得生态旅游附带利益或反射利益。这可能会加剧自然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不利于生态保护目的的实现。毫无疑问,这种管理模式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相悖。如果排除共管主体之外的利益主体参与生态旅游管理,按照共管模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地方政府可与社区联合设立旅游公司,进行股份制管理。为此,社区村民可以按照约定比例获得旅游公司收益。这方面比较成功的案例为九寨沟自然保护区。1992年7月,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社区村民共同成立了九寨沟联合经营公司。双方约定,在利润分配上,管理局占23%,村民占77%。[83]从而,最大程度维护了社区村民的经济利益,也保护了生态环境,取得了双赢。(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