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区情况自主确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半年召开一次。除了例行会议,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但应符合特定条件如在特定情形下,经一定人数的代表提议或共管委员会的主任提议方可召开。另外,考虑到共管委员会主任驾驭全局的能力,可授予其单独的临时会议提议权,以便及时协商处理突发事件。
共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至于会议的间隔时间,不宜过长或过短,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共管事务、会议成本、代表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自然保护区的区域一般较广,交通并不发达,每次会议召开对于社区代表都需要承担较高的时间成本及费用。不同的自然保护区,区域面积不同,共管事项如旅游开发、替代生计项目、生态移民等也不同,故不宜统一规定每年召开的会议次数。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区情况自主确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半年召开一次。而且,每次例行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持续期限、会议议程、需要讨论的共管事项等以书面或条件允许时以电子形式送交所有共管委员会代表。提前通知的时间,应充分考虑社区代表就共管事项与所在社区村民进行沟通协商的时间,以便社区代表能够在会议期间将村民的观点充分表达。另外,会议的召开,还应充分考虑地处区域较远的社区代表的交通时间及费用损失,给予一定补助,以保证会议代表的到会率。
除了例行会议,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但应符合特定条件如在特定情形下,经一定人数的代表提议或共管委员会的主任提议方可召开。至于特定情形,则应视情况而定,一般应包括时间紧急的重大决策、共管事项的突发性事件等应急性事务。至于有效提议的代表人数,不宜太少,以防止代表滥用提议权,具体可根据共管委员会代表的总人数在十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范围适当确定。另外,考虑到共管委员会主任驾驭全局的能力,可授予其单独的临时会议提议权,以便及时协商处理突发事件。即便召开临时会议,亦应尽可能按照例行会议的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并考虑较远社区代表的交通时间及补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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