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社区为了共同管理自然保护区,需要设立共管委员会,以便协商决策共管事务。但共管委员会的设立不能盲目借鉴国外经验,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与自然保护区的现有管理体制及地方政府结构有效衔接融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和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而主管自然保护区的部门主要有国务院的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外,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主体还有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其中的县、乡级政府。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往往涵盖几个乡镇政府管辖的部分区域,甚至可能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区域交界之处。国务院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不仅不能排除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村民、居民的管理而且还受到地方政府环保、公安、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的影响、制约。为此,共管委员会的设立首先面临选择:由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抑或联合行政机构负责主持筹建。其次,共管委员会还应理性定位与参与筹建的行政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同时,作为共管委员会的主要参与者的社区或行政村、自然村也有自己法定的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共管委员会中社区代表的选择不可能完全撇开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而且共管委员会的决策也需要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的配合合作,因此,共管委员会应当妥善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的关系。另外,自然保护区可能有多个自然村、行政村或社区,那么,共管委员会的设立是应该仅建立在村级还是参照科层制结构建立多层级。显然,这些关系的处理与层级问题,也是下面我们要着力研究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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