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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资格异议的救济方案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正式成员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代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政府的代表以及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的代表。自然保护区社区或居民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资格有异议的,法律应当给予救济。自然保护区社区或居民对拟任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的成员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向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设立人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要求作出解释与答复。

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资格异议的救济方案优化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正式成员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代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政府的代表以及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的代表。自然保护区社区或居民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资格有异议的,法律应当给予救济。在救济途径涉及上可以考虑非诉与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非诉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要求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设立人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对成员名单、成员个人信息事前予以公示,自然保护区社区或居民可以查询或要求对上述信息予以公示。自然保护区社区或居民对拟任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的成员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向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设立人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要求作出解释与答复。对拒绝作出解释和答复的或对解释和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以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设立人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为对象向自然保护区共管委员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定。这些表明,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完全有基础、有能力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资格案件提供法律规范和实践条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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