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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法人属性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作为社会组织,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符合法人的内在规定性和法人的非内在的规定性,具有法人的属性。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体现为典型的人的聚合,团体性特征明显。这种利益平衡行为与合作治理行为就是通过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团体行为来加以进行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这一特征符合法人团体性的内在规定性。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法人属性优化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是当代社会在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利益,维护平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原住民三者之间的利益过程中产生和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产生,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政治背景下解构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权力,通过分权与赋权,重构了社区与管理机构在自然保护区的权力结构,最终实现了社区与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合力。实现权力解构与重构的社区共管,既不同于传统的政府管理,也不同于私权利管理性质的企业管理、个人事务管理,它是介于国家公权力管理与公民(企业) 的私权利管理之间的社会管理。[14]在社区共管的管理结构中,社区居民不再被当作资源保护的威胁因素而是作为合作力量,不再成为权力的实施客体而是作为权力的主体参与其中。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作为社会组织,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符合法人的内在规定性和法人的非内在的规定性,具有法人的属性。

第一,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具有团体性。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是人的聚合,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代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员代表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原住民代表。此外,还包括环境保护组织的代表人员、环境保护领域技术专家、经济发展领域专家等非正式成员。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体现为典型的人的聚合,团体性特征明显。在这些组成人员中,起重要和核心作用的是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代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员代表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原住民代表。他们既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代表代表着自然保护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环境公共利益,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员代表主要代表着地方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利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原住民代表代表着众多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原住民个体以及集体的生产生存和发展利益。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代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员代表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原住民代表不仅代表着三种存在冲突需要协调平衡的利益,而且还是三个存在需要进行合作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利益、个体及集体生存发展利益协调发展的合作方。这种利益平衡行为与合作治理行为就是通过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团体行为来加以进行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这一特征符合法人团体性的内在规定性。

第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经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除了具有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代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员代表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原住民代表等人的聚合之外,具有一定财产或经费也是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存续和活动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经费来自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财政拨款、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生态补偿金中用于自然保护区合作治理部分的金额以及社会捐助资金。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通过获得以上资金来源作为经费,保证自身的存续和活动的开展。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符合法人必须具有一定财产或经费的内在规定性。(www.xing528.com)

第三,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具有特定的社会目的性。成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在于实现环境公共利益方和非环境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方的合作治理。一方面实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实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利益,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实现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居民的生存、生产和发展利益。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作为三者的合作治理机构,担负着综合协商三种利益协调实现的社会治理目标,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具有的这种特定的社会目的性符合法人具有特定的社会目的性这一内在规定性。

第四,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意思与行为依赖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及代表的行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不是自然人,不具有自然人的意思形成器官和行为器官,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意思形成需要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成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形成,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意思表达和行为执行,也离不开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成员及代表的行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的意思与行为依赖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成员及代表的行为这一特征,符合法人的行为依赖于其成员的行为或其代表人的行为这一内在规定性。

另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还符合法人的非内在规定性。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在形成意思、开展活动、享有权力、权利以及承担义务、责任时,既非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名义,也非以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名义,也非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原住民的名义,更非以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的名义或环保、经济专家的名义。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形成意思,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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