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合作不是万能良药,并非对所有行政机关都是可行的选择,[137]但就自然保护区“妥善处理”的立法目的来说,社区共管是最适当的选择。然而,理论上的选择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们的质疑:社区共管的实效如何,能否实现立法目的?这种质疑不无道理,因为公众参与的效果可能是矛盾的,其既可以削弱机构的效能也可以有助于机构的效能。[138]
一方面,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经济人假设,公民因利益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环境决策与管理,可能会因为追逐各自特殊的私利益,而导致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缺失。[139]通过分析环境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也证实了上述经济人假设,即公众参与的目的并不在社会公益,而是自身利益。[140]村民针对环境污染而提出的诉求,经济赔偿是主要目的,要求停止污染行为的主张往往作为提高赔偿数额的手段。这也符合集体行动的逻辑,相对于污染赔偿,停止污染行为的主张需要付出的成本更高而受益却具有非排他性。于是,群众维权陷入“维了再污,污了再维”的恶性循环。[141]
然而,另一方面,也有理论证明公众参与中存在社会理性决策行为。通过对社会场域公共参与的特点分析,发现“就总体而言,人们在社会场域的参与是肯定性参与高于否定性参与。”“就总趋势而言,是社会理性选择高于个体理性选择。”[142]奥斯特罗姆关于自主治理的研究,已然证明社会具有一定的自组织能力,能够达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共秩序。存在实质性的证据,人类因继承而得到能力,学习如何运用互惠和社会规则,以便克服日常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社会悖论。[143]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去解释公共参与,也说明在公共领域中,公共参与行为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协调和互动,而不是为了争夺各自的利益。[144]在多元利益博弈的环境保护领域,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也许过于理想化,但对环境管理实践并非没有指导意义。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厦门小鱼网等网站成为发表有关PX项目言论的公共领域。在该公共领域中,意见通过互动交流,形成了反对PX项目的共识,并呼吁进行“集体散步”的行动。体制内的“集体散步”抗议,反馈到厦门市政府,构成了政府环境决策管理的事后参与。这种参与形成了政府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协调,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停建PX项目并迁址漳州。[145]当然,利益的交流互动并不意味着私益的牺牲,应该是环境公共利益在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私益。利益是公众参与的内在驱动力和现实基础。这种利益既包括以财产权及其延伸权利为内容的经济利益或环境私益,也包括环境公共利益。为了更好地促进公众参与中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有必要对传统经济人进行反思并提出生态人假设,即以生态意识、生态良心及生态理性为内涵,追求环境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最佳化、最大化的理性人。尽管该假设在实践中可能遭到质疑,但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一种理论观念的强大之处就在于,一旦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正确性,它就会顽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无论遇到的障碍有多大,它总有一天会变成现实。”[146]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进行的社会调查发现,被访者还是比较倾向于牺牲自己的部分经济利益以支持环境保护的,并且,相当多的人有着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147]在雾霾横行的今天,公众参与环保的意愿只会有增无减。
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这样的大背景下,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当地社区村民基于日益增长的环境意识以及传统环境习惯、地方政府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基于扶贫任务与社会利益冲突的信访压力,在充分沟通协商后,均有通过社区共管达成合意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应信心百倍地展望合作管理的实效,相信社区共管能够兼顾环境公共利益与经济私益。
【注释】
[1]莫于川.行政法治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法学论坛,20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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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国学者Rupp早在1970年就曾指出:环境保护议题的兴起,可能使隐藏在基本权利中鲜为人知的“社会义务”显露出来。Vgl. H. H. Rupp,Die verfassungsrechtliche Seite des Umweltschutzes,JZ 1971,401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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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德国学者Sendler 曾指出,一般性环境保护义务的说法,只会呈现一种“简单、令人印象深刻、骇人且概括的恐怖景象”,对于具体事件冲突状态的了解与解决并无帮助(NVwZ 1990,231/236)。转引自《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201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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