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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的合作原则与环境民主原则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环境行政管理中,环境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合作。[124]在德国,合作原则就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25]受德国环境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学者陈慈阳也将合作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其认为,合作原则本身实为在环境政策上较不具强制性,且是一种较温和达成环境保护的措施及要求。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基于环境民主原则的非正式环境协商行为已然存在。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而这通常离不开公民的协助。

环境管理的合作原则与环境民主原则

环境行政管理中,环境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环境公共政策在很多方面都依赖于个人生活方式中负责任的决定。如果公民不愿在自己家里节约,再利用并回收资源,国家就不能保护环境[122]在环境领域,如果没有合作与自制,自由社会成功运转的能力将持续减弱。[123]叶俊荣就认为,在这个以自然环境资源为主轴所构成的“生命共同体”,于环境立法上,应特别讲究相关当事人间的协同合作。[124]德国,合作原则就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25]受德国环境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学者陈慈阳也将合作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其认为,合作原则本身实为在环境政策上较不具强制性,且是一种较温和达成环境保护的措施及要求。此一原则之内容主要在说明环境保护并非仅是国家的责任,也非仅靠经济或社会单一方面的力量就可以达成,欲达此目的主要还是需要所有相关之力量的共同合作。只有相关当事人之共同负责及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才能达到个人自由及社会需求一定的平衡关系。[126]我国大陆学者虽不主张合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但其主张的环境民主原则、[127]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128]或公众参与原则[129]仍是以合作精神为底蕴的。如环境民主主要是指: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应该主要受行使管理权力的管理阶层和获得公共利益的公众的影响;公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应该联合起来共同作出那些影响环境质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众应该和政府部门一起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公众应对已经形成并正在处理当代环境资源危机的国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选择。[130]而依靠群众与公众参与乃是以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为前提的,因为,若没有合作,将无群众可依靠,公众也不会参与。

环境管理实践中,基于环境民主原则的非正式环境协商行为已然存在。所谓非正式环境协商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作出某一行政决定、行政指导或缔结行政合同前,事先与相对人进行的沟通性的协商程序。非正式环境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外表上,双方并没有接受协商之合意(否则就可缔结环境行政合同),所以此种协商就是类似一个君子协定。[131]但这并不排除非正式环境协商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非正式环境协商与协商式民主的要求相一致,其具有法律上的容许性。首先,非正式环境协商的根据是宪法上近年来承认的行政机关听取公民意见的义务。其次,非正式环境协商的根据是调查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而这通常离不开公民的协助。最后,非正式环境协商的根据是行政机关的这个任务:作出全面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公正的决定。虽然从这些义务中不能推导出广泛协商的义务,但是,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相互理解却使协商具有可接受性。[132]另外,非正式环境协商是环境行政主体实施的事实行为,其仍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受到法律的限制。只不过,由于非正式环境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其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环境行政主体未超出职权范围,并且未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可以享有所谓的法外空间。[133]因此,原则上,其无须明确的法律授权,由环境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自由裁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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