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限制而出现的合作倾向,已具有了反思性法的维度。反思性法的内部理性不再拘泥于条件纲要和目的纲要的二择其一,而是对形式的法律理性与实质的法律理性提出完全不同的选择,从而倾向于更为抽象的程序纲要。该程序纲要退回到规整过程和组织结构的元层面上,退回到分配和重新界定控制权和决定权限上,[98]因而不同于形式法中空洞的内容贫乏的单纯程序形式,[99]而是一种新程序主义,其具有实质性内容或者道德含义。[100]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系统的反思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有待调节的问题已然束手无策,法治国已经没有出路。[101]事实上,针对有待调节的问题,通过法律的反思,新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应运而生,有效破解了法律对社会子系统内部控制能力不足的困境。从而,立法者可以在形式法、实质法及程序法之间进行选择。[102]程序法或新程序主义是针对形式法、实质法对社会系统调整的能力问题而发展出来的,属于一种新的法律范式。因此,法律并未丧失社会调整功效,新程序主义或程序性法律范式并非不需要法律控制而只是改变了法律控制的方式,由对子系统的内部直接规范控制转变为外部间接调整。在此,法律不是作为“控制媒介”而是局限于规范社会化领域的“外部宪章”。[103]而且,外部宪章仍需法律系统的规范。由于要产生程序合法性,其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也需要不同的商谈组织形式,其他社会系统需要法律系统为组织、程序、管理和权限发展出规范,以作为民主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的前提条件。[104]由此,通过经由法律授权谈判地位、通过一个同时易受民主控制和公共注意的非常间接的国家调整形式,保障实质的规则制定领域中的社会自治。[105]
综上分析,法律通过反思理性的建构,改变了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对社会子系统的调整方式,不再对社会结构采取直接的法律规制,而是转而采取程序化策略。按此策略,法律系统本身关注于自己为其他社会子系统内的自我规制提供结构前提。[106]该结构性前提与程序相联系,是更间接的法律控制形式,是新程序主义所关注的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可能指向程序主义范式所重视的公共论坛或自主公共领域的建制化。[107]在该组织结构内,不同意见者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实现自我规制,即按照法定的程序自我调节他们自己的事务。
因此,该程序主义范式之所以新,还在于该程序性规范所追求的不仅是程序所体现的形式正义,还有“外部宪章”保障下的民主自决。这种社会子系统的自我规制,只要符合程序规则,并在法律规定的组织结构内进行决策,就具有合法的正当性基础,体现了实质正义。因此,新程序主义的核心不是解决问题的实质调整规范而是通过民主协商促成自我解决的程序条件,其将法律从对社会系统的直接调控功能中解脱出来,专注于社会子系统自我调控的外在组织机制与程序规范。总之,程序性法律范式不同于通常所讲的程序法,自主公共领域的培育、公民参与的扩大、传媒权力的约束等才是该法律范式的核心。[108](www.xing528.com)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领域,要达到“妥善处理”的法律目的,管理机构需要协调生态保护系统与经济系统等社会子系统。通过实质性立法,直接规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妥善处理行为,由于法律限制等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但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可以当地社区村民的参与权为基础,反思性构建程序性法律范式。按照新程序主义,欲达“妥善处理”目的,需建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机制。由于新程序主义关注组织和程序,而且民主的组织结构尤在首位,故为了沟通国家管理系统与当地社区的经济系统,需要具有集体行为能力的正式组织。该组织能够跨越两系统的边界,为成员的协商论证提供结构性前提。该结构性前提就是由各权利代表组成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由于社区共管指向一种民主的自决程序,在社区共管委员会中的社区村民代表与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代表具有平等发言权、决策权,因此,通过社区共管委员会共同决策决定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事项,必然会充分考虑当地社区村民的经济发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社区村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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