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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社区村民的发展权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护公园的生态环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禁止原住居民周期性的燃烧行为。近年来,世界各国在反思自然保护区内的灾害及对自然保护区当地社区村民人权保障的基础上,开始改变以往的保护政策,将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当地社区村民发展权的保障联系起来。而且,当地社区村民的发展权与国家的扶贫战略密切相关。

尊重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社区村民的发展权

与生存权紧密相连的就是人的发展权,人不仅要获得生命的保障,同时还应获得不断提升自我生存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权利。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34/46号决议明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0]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11]

由此,发展权是人的本质要求之一,是人类发展的直接体现,它不仅是一项人权,还是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对主体的价值和尊严独立性与自主性以及权威性起着决定性的不可取代的作用。[12]对于每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来说,它是不可转让的。让渡发展权,对个人来讲,将因没有发展话语权而丧失进入社会的主体资格;对于一个国家、民族而言,便会无权以独立的、平等者的身份立足于国际社会,并最终不能成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13]

分析发展权的权利内涵,其本质是一种“集体的自决权”(the collectiv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该权利在三个方面与环境保护有关联:首先,从国际环境层面上讲,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透过此种权利可以让这些国家获得自决权,自由管理其自己的土地与其他自然资源,从而排除或限制外来的投资与开发,以维护其自然的生态环境。其次,从国内层面上讲,是在一国之内承认某特定原住居民(indigenous people)在其所居住的区域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经济自治权。[14]赋予一定区域内原住居民区内的政治与经济自治权,可以让原住居民依其固有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维持其生存的环境,免于受到工业文明的污染和破坏。[5]最后,从自然环境保护区的层面上讲,是赋予自然保护区内居民与社区环境保护的自决权,可以让自然保护区内居民与社区自主选择保护措施,从而避免因强加于他们的保护措施与其固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差距较大,而产生原住居民与社区同保护管理机构的紧张关系。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各自然保护区,其中有一共性的问题,即因绝大多数都设置在少数民族的生活场域内,而为了满足国家甚至是国际社会自然环境保护的需要,必然会对这些原住居民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限制或改造,这势必会造成对原住居民的发展自决权的干预,而这种干预又必然会造成原住居民与管理机构的紧张关系。更有甚者,一些国家和地区干脆以命令的手段强制改变原住居民的生存与发展方式,其结果是,非但没有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有些甚至是给环境污染与破坏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在各国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的管理实践中,确有相应的实例,如1985年夏,美国黄石公园发生的一场森林大火不仅给公园造成了巨大损失,更是给各国自然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美国黄石公园是1872年格兰特总统在任时设立的,它是全美国,也是全世界第一座国家公园。为了保护公园的生态环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禁止原住居民周期性的燃烧行为。原本,原住居民的周期性地燃烧能清洁生态栖地,为族人的狩猎区、采集区的野生动植物创造生机。而自禁止燃烧后,多生质燃料在这一百多年来不断累积,最终引发森林大火。[15]此例充分说明,长期以来依靠保护区的自然资源来维系生命与生存的当地社区村民,往往在千百年的生存与发展过程中,自觉地形成了与该地区生态环境和谐共存的生活模式,自然环境也因为当地社区村民的参与获得动态平衡。[16]甚至可以说,当地社区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成为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一旦通过干预甚至是强制改变当地社区村民的生存与发展模式,不仅限制了他们的生存与发展权,而且,最终也使得保护环境的初衷化为泡影。

近年来,世界各国在反思自然保护区内的灾害及对自然保护区当地社区村民人权保障的基础上,开始改变以往的保护政策,将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当地社区村民发展权的保障联系起来。(www.xing528.com)

随着20世纪后半叶“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人们开始关注原住民的生态智慧,并将其视为“后现代主义”思潮的重要来源之一,用它来挑战典型的欧洲文明近代以来的理性的、逻辑的、核心的、线性论的现代知识观。[17]在“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下,1994年联合国提出“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以及各相关国际人权文件,均强调原住民族应享有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应当拥有一个有利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环境。其主旨就在于通过赋予原住民在其所居住的区域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经济、环境自治权,形成最大限度的“本土参与”机制,以确保原住民固有传统之生活方式,维护其生存环境,实现其发展的要求。[18]

在我国自然保护区,国家不仅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尊重和保障当地社区村民的发展权。而且,当地社区村民的发展权与国家的扶贫战略密切相关。对于贫困山村、渔村,国家更会以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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