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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委书记秘书反贿受贿案辩护词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长、审判员: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无论是在本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判阶段,始终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综上,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所具有的自首、重大立功、退赃等等情节,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某市委书记秘书反贿受贿案辩护词优化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鉴于被告人对本案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就本案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组织对他人的纪律审查中,在纪委完全不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符合自首的特征,此点已经纪检和检察机关认定。需要强调的是:

(1)被告人的如实交代行为发生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自动投案”认定的规定。

(2)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纪委对他人纪律审查中,主动、自愿、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后,其依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而未出现翻供等行为,该认罪伏法、如实供述的行为一直延续到审判阶段,此足以证明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悔罪诚意明显,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亦随之减小,同时,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提供了较全面可靠的线索,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较大程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被告人的前述行为完全符合自首制度中鼓励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和提高司法效率的立法本意,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辩护人恳请法庭就此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纪检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在配合组织对承德原市委书记郑某某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时,检举揭发了与郑某某关系密切的个体商人赵某某向郑某某行贿丰田越野车一辆,检举揭发了赵某某为郑某某藏匿、隐匿赃款的线索,根据该线索,专案组查证,共起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为郑某某案件的整体突破和顺利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合上述被告人构成自首,又有此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完全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对社会都能利大于弊。

(1)被告人王某某系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论是在本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判阶段,始终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www.xing528.com)

(2)被告人已主动将赃款全额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13.5万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索贿情节,均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小,虽然受贿数额较大,但其并没有将赃款用于享乐挥霍或非法活动,也没有至工作职责于不顾,其行为基本上是在工作原则范围内或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所作,没有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在参加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然因一时糊涂,在他人的怂恿和利益诱惑下,没有能够持之以恒保持自己职业上的清白,这是一个遗憾,但也说明他在此过程中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其在案发后很快主动交代了犯罪行为,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更进一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所具有的自首、重大立功、退赃等等情节,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谢谢!

辩护人:陈建民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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