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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审程序就是上一级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又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称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第一审程序既包括普通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的。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其他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原告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方式,即向法院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二是口头方式,即口头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将口头起诉内容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在两种方式中,以书面起诉方式为原则,以口头起诉方式为例外。只有在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公民口头起诉。

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对于原告,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对于被告,可以只写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于原告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被告,可以只写其名称、住所等信息。如果涉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这是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它不仅使法院清楚地知道原告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约束法院的审判范围,而且还可以使被告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从而有针对性地对民事起诉状进行抗辩。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在起诉状的尾部,应当写明受诉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日期,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2.受理

受理,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告的起诉行为不一定会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只有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之后,诉讼程序才真正得以启动,法院才可以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行使审判权。

3.审理前准备

审理前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依法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保证庭审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防止诉讼拖延。

在普通程序中,审理前准备是一个必经阶段。它不仅有利于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讼请求和争点,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而且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做好庭审辩论准备工作,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简称庭审,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主要包括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程序。

(1)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其任务是保证开庭审理能够顺利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和地点。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中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二,发布开庭审理公告。法院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及有关场所。

第三,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宣布开庭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在进入法庭调查之前,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由审判长逐一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和缺席审理的案件作出说明与解释;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审判人员通过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审核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重心,为查清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

(4)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互相进行辩驳的诉讼活动。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主要形式。通过双方的辩论,能够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目的,为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5)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成员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内容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结论的活动。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等发表意见,再由合议庭其他成员陈述意见,最后由审判长根据案件的评议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在对案件的评议结果进行表决时,每一个成员都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若产生意见分歧,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结果,是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合议庭的评议笔录应当保密。

(6)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是指法院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开宣告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宣告判决分为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

在我国,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诉讼至此便告终结。第二审程序就是上一级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因当事人的上诉而引起的,所以又称上诉审理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第二审程序又是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不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必经的程序。如果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就不会发生,诉讼到此也就归于终结。

1.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一级法院对其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2.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3.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审判组织和是否开庭审理两个方面。

(1)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既要对当事人不服的第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要监督第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了慎重裁判,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采用独任制;为了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第二审合议庭。

(2)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采取开庭审理的形式。第一,上诉案件往往涉及事实问题,有的当事人还会提出新的证据。通过开庭审理,有助于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与核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二,开庭审理是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有效方式。第三,审判实践中,确有第一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的情况,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

如果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比较清楚,也无其他证据需在法庭上审查核实,同时当事人之间对事实无争议,只是对第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有异议,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确定不服的,第二审法院就不需要开庭审理。

(三)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救济程序,其启动主体具有多元性。相对于起诉和上诉,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更加严格。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基于一定的事由,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四)民事执行程序

调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活动以及因此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民事执行法。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义务得以履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1.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

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有两种实现方式:一种是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另一种是法院通过行使公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一种就是民事执行。

2.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执行活动的整个过程、各个阶段都起指导作用的行为规则。它体现了我国民事执行的性质、指导思想和民事执行工作的总的要求。

(1)依法执行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原则的要求是:①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②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启动;③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和结束,不得逾越任何法定的步骤、阶段或者过程,没有法定的原因不得中止或者结束执行;④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适用执行措施,不得采取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指民事执行标的应当仅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被执行人的人身不能作为执行标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具体包括:①执行标的由执行依据确定;②执行标的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与行为;③法律规定豁免的财产不得作为执行标的;④不得以拘押人身的方式迫使或者替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在执行中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权利得以实现,也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执行工作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不能使其因执行而无法生存,还要公平地对待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执行当事人,平等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民事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强制是民事执行的特点。因此,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坚决、果断、及时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以体现和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情形比较复杂,原因较多。例如,有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履行其义务;有的被执行人的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等。为此,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了解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的原因,尽量做好被执行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5)执行效益原则

执行效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工作应当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执行成果。具体内容包括:①坚持执行机构只对执行依据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实质内容,使执行工作及时开展;②迅速及时、连续地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停止执行;③坚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现金、动产、其他财产权利、不动产的顺序执行的原则,尽量减少在执行工作中各项费用的支出、降低执行成本;④控制执行行为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日常生活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降低执行的间接成本。

3.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和手段。执行措施的适用,是国家强制力在执行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1)查封、扣押与冻结

查封,是指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就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查封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动产。查封一般就地进行,在查封的财产上加贴封条,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的产权证照交执行机构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果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允许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保管和继续使用的,执行机构可以委托他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扣押,是指执行机构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至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扣押一般适用于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扣押有时也适用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财产。扣押的方法一般是将财产移动至指定的地点加以妥善保管,同时禁止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于被扣押的财产,执行机构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在扣押中所产生的财产保管等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执行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手续的执行措施。冻结是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行使权利的执行措施。冻结一般适用于财产性的权利。冻结的方法是执行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手续。

(2)拍卖、变卖与以物抵债

拍卖,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执行措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不同于商事拍卖,实践中通常以司法拍卖或者执行拍卖指称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拍卖。

变卖,是指以定价的方式,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买受人的执行措施。

以物抵债,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和变卖无法成交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机构裁定将该财产以拍卖底价或者变卖定价折价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视被执行人履行该折价范围内的义务的执行措施。

(3)执行威慑机制

第一,限制消费。限制消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依法限制甚至禁止尚末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某些种类的消费行为,从而促使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第二,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通过国家边防机关的协助使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者从内地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执行制度。

第三,在征信系统记录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是指在被执行人的个人或者单位的信用记录中,载明其有拒绝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义务的事实,使其个人或者单位信用受到影响的一种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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