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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及其意义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适用4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是否构成必须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特殊情况,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诉讼时效制度及其意义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诉讼时效包括如下要素:(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始终不间断地持续;(3)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即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实现其权利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适用于法律未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

第二,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适用1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适用4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第三,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权利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时间点的方法。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之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权利人主观上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误以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www.xing528.com)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故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主要包括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诉讼时效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认诺等。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如下。第一,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起算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于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法院要求保护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是否构成必须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特殊情况,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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