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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及其操作方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保全程序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即对财产的保全程序和对行为的保全程序。设置保全程序,目的是保证给付判决作出继而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需要保全的财产进行盘查清点并加贴封条以后,就地予以封存。扣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需要保全的财产予以强制扣留,以使保全对象脱离当事人等的控制。

保全程序及其操作方法

(一)保全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保全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以及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程序的总称。由此可见,保全程序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即对财产的保全程序和对行为的保全程序。

设置保全程序,目的是保证给付判决作出继而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全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

保全程序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前提,是指保全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种类和适用保全程序所需具备的特定事由。

1.保全程序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这是因为,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判决生效以后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所以不得适用也没有必要适用财产保全。而其中的行为保全,则既可以适用于具有行为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也可以在确有必要时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虽然均不以财产的给付作为诉讼请求的直接内容,但其最终处理同样可能存在财产的给付问题。譬如,离婚之诉乃典型的变更之诉,但在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之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子女抚育费的负担等,都存在具体给付的问题。因此,也就存在着生效判决中财产的执行问题,当然也就存在着财产保全问题。

2.保全程序的适用前提(www.xing528.com)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这里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通常是指某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处于其占有、管理之下的争议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谓“其他原因”,则是指当事人上述行为以外的各种人为的或者自然的因素,其中主要是指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中的诉讼标的物无法长期保存,或者长期保存将可能会使其腐烂、变质、丧失原有品质等。总之,只要在客观上有可能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便具备了保全程序的适用前提。

(三)保全的对象和方法

1.保全的对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产或行为应当在价值或者对象上与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的内容相符或者相等。不论是当事人申请保全,还是受诉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定。据此,在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情况下,如果其保全请求的范围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重合,或者其保全请求的范围小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均可直接以其保全请求的范围为准;如果其保全请求的范围大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则应对超过其诉讼请求范围的那部分保全请求不予支持。“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直接提及,但是与日后本案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相牵连的财物。譬如,离婚案件中应当加以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及金钱。

2.保全的方法

关于保全的方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得非常概括,即“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除此以外,该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需要保全的财产进行盘查清点并加贴封条以后,就地予以封存。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庞大笨重的动产等采取的。扣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需要保全的财产予以强制扣留,以使保全对象脱离当事人等的控制。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采取的。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当事人等对其在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加以提取或者转账。至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则泛指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由我国确定有效的有关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其他保全方法,如变卖财物、保存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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