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申请与受理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几点。(1)仲裁委员会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选择仲裁员。(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有权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伸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这一做法的理由是:一般认为既然仲裁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当事人当然可以合意变更之前的仲裁协议,继而认为在该条规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以自己的沉默,表明了放弃之前仲裁协议的意思。(5)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该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形式。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www.xing528.com)
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开庭与裁决
仲裁庭成员确定后,仲裁庭即告成立。仲裁是开庭审理还是进行书面审理,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开庭审理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开庭审理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和解与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和解和调解。仲裁和解后,可以撤回申请的方式结案,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方式结案;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或者在案件审理后,由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仲裁庭裁决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入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当事人应当依据仲裁裁决书自动履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