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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范围与主体自主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法》还规定了不属于经济仲裁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涉案标的、地域的限制,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经济仲裁的范围与主体自主性

(一)经济仲裁的概念

经济仲裁是指经济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经济纠纷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

仲裁法是调整仲裁活动中仲裁组织、仲裁员、仲裁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该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仲裁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

广义的仲裁法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

(二)经济仲裁的范围

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履行各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各类民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期货证券交易纠纷、票据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例如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等。《仲裁法》还规定了不属于经济仲裁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丧失通过仲裁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仲裁法》对仲裁时效作了两种原则规定:一种是有关法律对仲裁时效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另一种是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经济仲裁的特征(www.xing528.com)

1.自愿性

经济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订立合同时写明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中要特别写清楚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2.独立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涉案标的、地域的限制,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自主性和保密性

仲裁程序有较大的自主性,如当事人可以依法选定仲裁员和申请仲裁员回避;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仲裁中可以和解和自愿调解等仲裁不公开进行,包括申请、受理、仲裁情况不公开报道,仲裁开庭不允许旁听,裁决不向社会公布等。当然,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4.强制性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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