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6种产品质量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6)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撒销其认证资格。
3.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2)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3)阻挠、干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www.xing528.com)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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