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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及认证标志资格取消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及认证标志资格取消相关规定

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消费者、用户和相关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前提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事实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

3.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www.xing528.com)

5.产品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6.产品损害赔偿责任追偿制度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7.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制度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8.安检机构的赔偿责任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给受检车辆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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