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国家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检测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5)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6)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7)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标准化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凡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业生产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按其制定的部门或单位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按性质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
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它包括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全部地方标准,主要有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等等。推荐性标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执行者自愿采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际标准也是推荐性标准。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www.xing528.com)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国家标准化组织提出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它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为使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化、法制化,《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选企业向质量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所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
1.认证对象
我国目前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主要包括电工产品、电动工具、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电子元器件、水泥、橡胶、汽车安全玻璃等产品。
2.认证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是根据国家认可的标准进行。
3.认证方式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方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认证制度。质量认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所认可的认证机构承担。
4.认证种类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
5.认证原则
实行自愿认证制,即产品质量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
6.认证的条件
按照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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