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二)产品质量法的客体
根据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以下客体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一,建设工程;第二,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第三,各种直接取自于自然界,经加工的天然品(如原油、原煤、原矿、天然气)和初级农产品、各种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此类产品;第四,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纯为科学研究或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调整的“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三)产品质量法的空间适用范围(www.xing528.com)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包括销售进口商品)均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世界发达国家除少数国家外,产品责任立法也将不动产排除在产品之外。如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即将产品界定为:“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中。”该指令还明确将“电”也规定在产品之中。但该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对其规定的产品范围进行保留,即允许各国自行规定产品的范畴,可以将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纳入产品的范畴。各国立法将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排除在产品之外,主要因为这些产品的质量往往属于人类难以控制其质量的产品。
典型案例
原告罗某于2018年6月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粒,存放在当地火车站粮食仓库,准备销售。这批玉米经过火车长途运输,已发生霉变。罗某又从本地购进少量好玉米进行掺和,然后进行销售。7月24日,被告该地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即派员前往该火车站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库内的玉米外观有大量霉变,工作人员对此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之后,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仓库内用于销售的剩余玉米按照法定程序,抽出四种样品送检,并将抽样后的玉米全部进行了封存,同时制作了封存决定。原告不服诉之法院,认为玉米属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封存玉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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